为提升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与效率,健全学历管理规定并完善分流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海事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博士生分流办法:
第一章 博士生分流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博士生分流出口类型及对应证书
博士生可选择的五种主要学业出口途径:
1.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获毕业证书;
3.获结业证书;
4.获肄业证书;
5.退学。
第二条 博士生及其导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业状态、在学年限及论文工作实际,选择合适出口。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章 博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达到博士毕业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1.知识基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科研能力: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创新成果:在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符合《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的规定。
4.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成绩达到《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的标准。
5.论文质量: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论文达到学校学位论文授予要求,具有突出的创新点,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博士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先行发文,给学生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章 博士毕业
第五条 博士毕业要求
(一)申请博士毕业(即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博士生须满足以下学业标准:
1.课程完成: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培养环节: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且成绩合格。
3.毕业论文能力与完成:具备独立完成博士毕业论文的创造性科研工作能力,完成博士毕业论文撰写。论文通过相应的评阅,达到答辩要求且毕业论文答辩合格。
(二)各学院可在学校上述标准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毕业论文、学术成果等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1.体现能力:反映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方法,以及独立从事创造性科研工作的能力。
2.保证质量:理论分析正确,研究手段先进,结构逻辑严谨、完整。
3.突出价值: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学术理论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4.撰写规范:可用中文或英文撰写。格式须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英文撰写的论文须附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介绍。
第七条毕业论文答辩要求
(一)答辩申请条件与材料
1.基本条件:博士生通过中期考核、完成毕业论文撰写,且满足毕业要求。
2.申请材料:
(1)《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书》(含课程成绩单、开题/中期报告、学术成果证明(可选))。
(2)《上海海事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3)论文查重报告(重复率须符合规定)。
(4)专家评阅意见。
3.流程:申请材料经导师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学院组织答辩。
(二)毕业论文盲审评阅要求
1.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在校时间达到7-8年的博士生,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2.毕业论文评阅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评阅书中出现综合评价档次为“D”;或单项评价指标含“D”;或评阅专家认为论文存在“异议”等任一情况,毕业论文评阅为“不通过”。
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博士生:
1.向学院提交修改后的毕业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答辩决议等材料。
2.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学校发文,颁发博士毕业证书。
第四章 博士结业与肄业
第九条 博士结业
1.博士生在校期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2.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博士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未满2.5年且未修完博士课程的博士生,若申请离校,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博士生分流
第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标准即符合毕业标准
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视为已满足毕业要求,可直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仅符合毕业标准
(一)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博士生,可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离校。
(二)同时申请硕士学位。在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时,若博士生:
1.成果符合申请硕士学位标准;
2.且未在本学科获得过硕士学位;
3.可同时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会可合并举行,但须分别满足博士毕业和硕士学位的各项要求。通过后,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学校不再受理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毕业离校后申请学位
仅获得博士毕业证书的博士生,若在毕业后2年内且在博士入学起10年内补充研究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可返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学位申请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结业转毕业实施细则》中的学位申请要求(学位预答辩、相似度检测、论文送审、答辩均按学位授予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结业离校后申请毕业和学位
结业离校后2年内,并在博士入学起10年内(最长申请年限),若达到博士毕业要求,可申请博士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颁发博士毕业证书;若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详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结业转毕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博士生第4学年末未通过开题,或第5学年末未通过中期考核,可申请肄业或结业离校,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博转硕
1.适用对象为硕博连读生,在校不超过4年,且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2.须在2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3.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籍终止与离校
对已做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的博士生:
1.须在两周内办妥离校退宿手续。
2.逾期未办理者,学校注销其在校生资格,终止相关权益。
3.个人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
4.研究生院定期通报处理情况,将申请退学和予以退学研究生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经校长授权的校研究生学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与解释
1.本规定自2025级博士生起施行,2024级及以前参照执行。
2.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