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6浏览次数:10设置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深化学校教育评价综合改革,推进本科教学质量内涵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是指学生根据学校设定的评教指标,通过文字留言和填写问卷的方式,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制度以提供学生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的反馈信息为基本目的,旨在为教师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供支持。

第三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问卷如下:

序号

问题

分值

1

老师的讲授能激发您对这门课的兴趣吗?

1-25

2

听了老师的课,您有收获吗?

1-25

3

在课程学习中遇到问题或困难,老师能给予您帮助吗?

1-25

4

这门课有挑战性吗?

1-25

第四条  学生评教等级按分数统计开课部门排名比后,将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A:10%≥开课部门排名比;

B60%≥开课部门排名比>10%;

C:90%≥开课部门排名比>60%

D:开课部门排名比>90%。

第五条  学生评教的具体实施

1.评教范围

本科教学所有课程〔含预科、辅修等,不含毕业论文(设计)〕。

2.评教方式

学生评教方式:教学过程文字留言和期末集中评教。

教学过程文字留言: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登陆教务系统,给所选课程主讲教师文字留言,就课程教学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讲教师可实时查询学生文字留言。

期末集中评教: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登陆教务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依次对所选课程完成问卷填写。学校将根据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对评教问卷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3.评教数据处理

(1)学生有效参评人数不足10人、参评率低于50%、网络通识课,评教结果不纳入统计。

(2)多名主讲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授课学分数未达到0.5者、授课学时数低于8者,评教结果不纳入统计。

(3)免考勤、取消考试资格、期末评教前考试作弊的学生评教数据不纳入该课程统计。

(4)学生评教分数的前、后各5%的数据不纳入该课程统计。

4.评教结果查询

每学期第2周后,任课教师可查询本人前一学期授课的学生评教结果。教学院长可查询本学院前一学期开设相关课程的评教结果。

5.评教结果应用

评教结果是改进课堂教学、提升课程质量的依据。也可根据相关部门需要,用于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坚决抵制教师在学生评教中的不良行为,一经发现,按《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2024学年开始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沪海大教〔2020〕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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