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25-04-28发布部门:学生处设置

沪海大学〔2025〕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100号)等文件精神,依照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不含留学生)中在籍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2档,分别为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2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并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可申请并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八)申请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各学院接受学生的申请,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选名单,将初选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的初选名单,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将最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海市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打入学生银行卡账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8月不予发放),每月金额为420元或350元,发满截止。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须承诺把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消费,不得奢侈浪费,在校读书期间不得自费出国留学及出国出境旅游,否则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沪海大学〔2023〕1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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