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意外事故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非航海类专业本科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一日生活管理
第三条 早锻炼管理
1.早锻炼参加对象为本科一、二年级的全体住校学生。
2.早锻炼时间:每学期第1周至第14周的周一至周五6:45—7:30(节假日和雨雪等异常天气除外);其余时间鼓励学生自主参与各类体育锻炼活动。
3.早锻炼由各学院组织实施,辅导员进行现场考勤,每名学生每学期须完成至少25次早锻炼。
4.如因身体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早锻炼的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供相关的证明,并办理免考勤手续,或者按请假制度请假。
第四条 上课秩序管理
1.学生应提前进入教室就座,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2.学生应着装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不得将食品带入教室。
3.上课铃响后,教师宣布上课,班长喊“起立”,所有学生向教师致意“老师好”;课前和课间学生应主动擦黑板。
4.上课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上课不睡觉、不吃零食、不私下交谈、不使用手机、不影响他人听课,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情。
5.学生提问应举手,经老师允许后起立提问;老师指名提问或点名时,学生应起立回答。
6.上课时不准会客,特殊情况离开教室须经任课老师批准。
第五条 晚点名管理
1.学生晚点名一般安排在星期日或节假日最后一天晚上,两周举行一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晚点名由辅导员主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讲、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安全教育、诚信教育以及其他各类主题教育和学生事务讲解。
3.住校学生必须参加晚点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遇有特殊情况,应按照请假制度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点名时要遵守纪律,保持良好的秩序。
4.走读生可不参加晚点名,但应主动了解晚点名内容。
第六条 晚就寝秩序管理
1.学生应在熄灯时间前就寝,每学期1至14周晚上宿舍楼统一熄灯(周日至周四晚上23:00至次日6:00;周五、周六晚上24:00至次日6:00),15周及以后以及寒暑假学生宿舍不统一熄灯,要求学生主动熄灯。熄灯后应保持室内和走廊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学生应按时就寝,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以免影响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住宿,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3.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到宿舍就寝的,应提前告知本宿舍寝室长并按照请假制度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4.禁止私拉电线,或者使用应急灯等在熄灯后保持照明。如因电路等问题宿舍内无法按时熄灯,应及时反馈给宿舍管理员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依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办理请假。
第八条 学校或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除学生本人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请假条》(附1)外,还必须分别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1.校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确定带队负责人,报保卫处备案。
2.学院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由院领导审批,并确定带队负责人,报保卫处备案。
3.班级组织的外出活动,需经辅导员批准,确定带队负责人,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原准予请假的部门或辅导员销假。如学生逾期未办理销假手续,造成后果的,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校风校纪
第十条 着装
1.凡参加大型活动要求统一着装时,全体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统一着装。
2.学生平时着装须整洁大方,仪表仪态文明得体。
3.校园内不留怪异发型、不化浓妆;不穿拖鞋、背心等出入教学区及其他公共场所。
4.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第十一条 举止
1.学生应举止文明,与他人交往时,应态度谦和,讲礼貌。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4.学生参加活动时,遵守会场秩序,听从指挥。
5.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鼓倒掌、喝倒彩,活动结束后要依次有序退场。
第十二条 礼节
1.学生进入老师办公室时要先敲门或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当老师进入学生宿舍时,学生应自行起立,主动打招呼。
3.学生参加活动,奏《国歌》时,应自行立正。
第五章 校园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内外的河道、海域戏水游泳;进入校园内河边近水平台时需注意安全,禁止在近水平台打闹戏水或跨越栏杆进入水域范围。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允许私自进入校内外施工现场。如需穿越施工场地,需经施工方负责人同意并做好防护措施,注意来往车辆,听从工地安全员的指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骑车时应当减缓速度,上下拱桥时下车推行,骑车时不能带人。
第十六条 严禁滑板和轮滑在车行道、人流密集区域、斜坡、拱桥上等危险场所训练或戏耍。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时,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行驶,其他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
第六章 学生外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晚上23:00后至早晨6:00前原则上禁止学生外出。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时需在宿舍楼管理员处进行情况说明并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活动时要严格按照请假制度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外出安全规定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3.遇到突发情况,应保持沉着冷静,并及时与辅导员、学校保卫处联系。
4.参加划船、爬山等各类竞技活动,须严格遵守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严禁个人单独行动。
5.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禁止乘坐无合法客运资质的社会车辆,切实保证自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沪海大学〔2024〕221号同时废止。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