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转专业和转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学生为本,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2.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学生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学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 转专业条件
提前批招生的航海类专业“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GPA)位列本专业(方向)前10%”的大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专业大一年级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有高质量科研成果如学术论文(排名第一)、知识产权(排名第一)或高水平学科竞赛获奖等的大二年级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转入学院认定,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招生时有明确限制、对培养有特殊要求、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以及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中不实行转专业的专业(班级)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各专业报名条件以当年度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为准。
第三条 转专业实施方案
1.各学院根据本办法、专业特点及办学条件自行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
“转专业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实施专业、报名条件、扩容计划、考察内容、选拔方式、录取办法、咨询安排等。
2.转专业考察选拔应体现关注学生兴趣、爱好、优势、特长等方面内容。
3.大一年级转专业扩容计划数为专业同级在籍在校本科学生数的10%(不四舍五入,取整计)。
大二年级学有专长者的转专业资格条件、选拔考察等由转入学院决定,并须在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中明确体现,每专业接收大二年级学生不多于2人。
4.各学院以文件形式报送“转专业实施方案”至教务处审核,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5.“转专业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在新生入学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各转入学院负责方案咨询,教务处协助受理咨询。
第四条 转专业实施时间
每年春季学期6-12周,学校发布通知,学生提出申请,参加转入专业考察选拔,申请获批者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1.报名
第6-7周,学生根据学校工作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及要求的证明材料,每位学生只能填报1个志愿专业。
2.选拔
第8-9周,各转入专业依据“转专业实施方案”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选拔考察、拟录取确定及拟录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开展转专业考察选拔的笔试(面试)成绩、拟录取结果等过程材料需留存学院备查。
3.录取
第10-12周,学院将公示后的拟录取学生信息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转专业审核小组审定,经学校转专业审核小组批准同意后,教务处将录取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完成后发文。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1次转专业机会,进入学院考察选拔前可向教务处提出退出申请,获准转专业后不得放弃资格。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辅导和选课
1.各转入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开展课程替代、课程补修、选课、毕业审核等后期教学安排辅导。
2.转入学生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参加秋季学期课程选课。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后的有关规定
1.学生转专业后是否需要降级,由转入专业根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差异性决定,并须在拟录取公示中明示。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是否需要补修新专业的课程由转入专业决定。可参照以下两种模式对学生进行毕业审核,一是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进行毕业审核;二是执行分段操作审核:转入前按照原专业培养计划审核,转入后按照新专业培养计划审核,具体审核方式由转入学院决定。
3.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自转入学期开始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九条 转专业实施期间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如在学校通知发布之日前复学到大一年级,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曾具备条件但未申请者除外)。
第十条 当兵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办理,各专业年级扩容计划数为该专业年级在籍在校生数的3%(四舍五入,取整计)。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开展转专业工作时,学校可调整转专业工作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章 转学
第十三条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情况的转学申请程序:
1.提出转学申请的学生在征得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在第二至六学期开学1个月内或学期结束前1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陈述转学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或证书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将同意转学学生的材料交学生处审批。学生处负责将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材料拟文,经学校签发再报送至上海市教委备案。
3.学生处将批准转外校的本校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离校、转学手续。
4.对于跨省转学的学生,还须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沪海大教字〔2020〕2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