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校内外人员、车辆以及与校园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场内机动车(指用于场内运输作业、搬运作业、施工作业等用途的特种车辆和仅限校园内行驶使用的四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非特种车辆)、非机动车(包括燃油、燃气助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
第四条 校园内道路交通实行右侧通行、行人优先的原则。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要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学院)及入驻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学院)、单位的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门(学院)、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牌和设施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第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必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确因工程需要欲在校园道路施工的,须经施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并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相应的告示牌、警示牌。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及时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独轮车等代步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戏或有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进校机动车实行分类登记和停车收费管理。
A类:学校公务车(包括学校租用的第三方车辆);
B类:在岗教职工(含非在编)、长期驻校保障服务性单位及职工车辆;
C类:退休教职工车辆
D类:在读学生私人车辆;
E类:校内经营性单位及员工车辆;
F类:来校从事公务活动车辆;
G类:来校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邮政、银行押运、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
H类:社会车辆。
具体停车收费规定详见《上海海事大学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 校外大型客车、货车、施工车辆和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三条 摩托车、拖拉机、教练车、非法改装车、非法营运车辆和无牌无证、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送外卖机动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在校园主干道限速为30公里/小时,在非主干道、生活区道路、狭窄路段限速为2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鸣号、超车或并行;禁止试车、学车、飙车和酒后驾车;夜间行车禁止开远光灯。
第十六条 机动车进校后,应规范停在学校固定的停车位内和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或根据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进行停车;大型活动时,车辆的行驶、停放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统一指挥。
垂直式停车位、斜列式停车位停车时应倒车入位,将车头朝向通道;路内停车位停车时,车身方向应与道路方向一致。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人行通道、绿化地及非停车区域停车。
第十七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须在校内设置的专用充电桩车位内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使用非专用插座充电。
第四章 场内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属特种设备的场内机动车,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申报上牌,并将车牌固定在车身明显位置。车辆要按规定申报年检,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未经上牌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其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驾驶。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购买和使用非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应到保卫处备案指定车辆驾驶人并签署安全驾驶承诺书,备案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个人不得购置和使用场内机动车。
第二十条 场内机动车管理、使用人员应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动车前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场内机动车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场内机动车在校园内按核载标准驾乘或载重,禁止超载、超速行驶。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场内机动车(电瓶类)应在专用充电插座上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使用非专用插座充电,不得超负荷或超时充电。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仅限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燃油或燃气助动车、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大功率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送外卖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且须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进入校园内行驶。
刹车装置、限速装置、电瓶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园,骑车人应主动配合门卫及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经身份认证后从非机动车道闸进出校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长期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管理,经实名登记、粘贴电子标签后方可在校内行驶。未经实名制的电动自行车学校有权采取限行、清理整治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行驶途中不得搭载他人;非机动车驾车人进出校门或上下坡时应主动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赛车、相互追逐、曲折、离把或扶肩行驶,不得攀扶其他车辆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车或进行车技表演等。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于车棚、地下车库、划定的停车区域等固定停车点,或按楼宇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指定区域停放。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占用人行道、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在室内和建筑物门厅、楼梯间、过道等部位停放非机动车。骑车人做到人离车锁,确保停车安全、有序。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在学校设立的固定点充电,不得私拉电线或利用应急照明插座充电,不得在房间或楼道内充电。
第二十九条 建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三十条 经实名制的电动自行车转让(包括买卖、赠予)必须由转让双方持相关证件(或受让方持相关证件和转让协议)至保卫处指定地点办理过户手续。禁止非法买卖、购买来路不明非机动车辆、非法侵占他人非机动车辆和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校园内破损和长期无人使用的弃置非机动车,学校将每年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清理整治,集中堆放到指定区域。经公告期后无人认领的视作无主车辆或遗弃车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无主车辆和弃置车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按规定交学校财务账户。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目击人员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并拨打“110”报警,由保卫处密切配合、协助地区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校医院医生到场进行先期抢救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四条 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校园交通。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门禁、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道路安装有雷达测速系统,实行机动车测速管理,超速≥50%(45公里/小时),当天予以显示屏警示或短信提醒。
登记为B、C、D、E、F五类的机动车同年校内累计超速≥50%(45公里/小时)达6次的,列为进校限行车辆,进校停车按H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车辆登记人在接受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并签订承诺书后,登记车辆方可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至原登记类别;五类机动车同年累计超速≥50%(45公里/小时)达12次以上,6个月内不得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原登记类别前进校停车按H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
H类社会车辆同年校内累计超速≥50%(45公里/小时)达3次以上的,列为进校禁行车辆,当年禁止进入校园。
各类机动车超速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自然年度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严重影响校园交通和校园环境秩序的违规停车行为实行“违停告知单”抄告制度。
登记为B、C、D、E、F五类的机动车同年校内违停抄告记录累计达6次的,列为进校限行车辆,进校停车按H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车辆登记人须接受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并签订承诺书后,登记车辆方可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至原登记类别;五类机动车同年校内违停抄告记录累计达12次以上,6个月内不得从限行车辆名单中解除,恢复原登记类别前进校停车按H类社会车辆进行收费。
H类社会车辆同年校内违停抄告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的,列为进校禁行车辆,当年禁止进入校园。
各类机动车校内违停抄告记录在自然年末清零,下一自然年度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和非机动车违规停车的,经对车辆所有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书面告知后仍不纠正的,保卫处可对违规车辆采取拖移、锁车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举办活动或施工未按规定事先向保卫处报备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或施工。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对有关车辆进行锁车、拖移处置,或将有关物品搬离现场,相应后果由当事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教职工按《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分;学生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分;工勤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作违纪处理;校外人员及车辆不得再次进入校园。
对违反本规定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则由行为人实施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原《上海海事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沪海大保〔2023〕1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