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新聘教师考核与续聘管理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23-10-30发布部门: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设置

沪海大人〔2023〕340号

为引导新聘教师更快更好地融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充分调动新聘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称之“新聘教师”是指,新入职学校且被聘为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聘期构成

新聘教师的聘期由首聘期和续聘期构成,除本办法另行规定,首聘期和续聘期均为三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评价、质量导向、聚焦特色、分段实施的原则,以学院(含研究院、研究中心、教学部等,下同)考核为主,学校负责审定及聘任。考核内容包括师德、教学、科研等方面,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首聘期考核

(一)考核指标

1.各学院在参照并满足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增设考核指标并报学校审定。

2.首聘期内,新聘教师原则上应满足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产教融合类践习经历。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教学部教师另行规定。

3.首聘期内,新聘教师应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但原则上每年承担的本科课堂教学(含实验教学)学时数不超过其所在专业(教研室)当年平均课时数的70%。新聘教师为硕士的另行规定。

(二)考核与后续工作

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实施,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开展相应的后续工作。

1.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可续签三年聘任合同。

2.学院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可续签聘任合同,但应在1年或1.5年内(1.5年内的适用条件具体见第六条其他说明)经学院考核为“合格”,否则,经学校审定后,合同终止。

3.学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不再续聘。

第五条  总聘期考核

(一)考核指标

各学院在参照并满足学校基本要求(具体见附件1)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增设考核指标并报学校审定。

(二)考核与后续工作

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实施,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开展相应的后续工作。

1.学院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可续签聘用合同并纳入常规考核聘任体系。

2.学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学校审定后不再聘用,或在学院内有非专任教师岗位空岗的前提下,竞聘转岗。

第六条  其他说明

(1)主持单个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90万元(理工类)或30万元(人文社科类)或15万元(体育艺术类),可对应纵向局级项目,经费量按扣除外协经费后的学校财务实际到账总经费认定(该条款仅适用于新聘教师聘期考核)。

注:若有达到本条款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可替代本办法第四条第(一)2款的产教融合类践习经历。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中的所有替代项,均可独立认定且可全部替代论文成果。

(3)用于考核的成果应于入职学校后至考核成果认定时间节点期间取得。入职学校前(含进校前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成果不予认定。

(4)本办法第四条第(二)2款:1.5年内仅适用在聘期中有生育经历的女性教师,两个聘期内共可享受1次。

(5)用于考核的各类奖项、荣誉、专利、课程建设成果等,均须提供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正式文件作为佐证,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均不予采信。

(6)本科教学成果类型、性质、级别、排名等,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和解释;研究生教学成果类型、性质、级别、排名等,由研究生院负责认定和解释;科研成果类型、性质、级别、排名等,由科技处负责认定和解释。

(7)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以公派形式赴外单位挂职借调的,考核聘期可作相应延长。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新聘教师聘期考核工作一年开展两次,成果认定时间节点一般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二)各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新聘教师的聘期考核工作。被考核者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证明材料,交学院考核小组考核。学院考核小组应根据考核指标并结合被考核者工作实际给出考核意见,结果报人事处。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均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具体方式由所在学院自行决定。

(三)学校师资培养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新聘教师聘期考核结果的审定工作,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最终审定。

(四)人事处将最终考核及处理结果反馈所在学院,学院原则上应当面告知被考核者本人。若有特殊情况,可书面或邮件告知。

(五)人事处根据学校最终审定结果,开展合同续签或转岗或解除聘用关系等后续工作。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沪海大办〔2022〕20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新聘教师考核与续聘暂行办法》(沪海大人〔2015〕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进入聘期延期的教师,其延期考核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1:

 

学校总聘期考核基本条件

 

总聘期考核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学校申报副教授的相应指标要求(以被考核者入职学校时或考核时实施的《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为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科研项目(包括纵向和横向)经费累计达300万元(理工类)或100万元(人文社科类),经费量按扣除外协经费后的学校财务实际到账总经费认定。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计划1项。

(4)个人获得教师教学竞赛(B类竞赛及以上)第二等级及以上奖项;或个人获得教师教学竞赛(B类竞赛)第三等级奖项,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1-2篇代表性成果(理工类、管科类要求2篇A类或1篇A2类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外语类要求2篇C类或1篇B类;体育、艺术、航海类要求2篇D类或1篇C类)。

(5)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3项代表性高水平学术成果,其中至少有1项学术成果研究领域应围绕航运、物流、海洋特色方向。各学科可遴选不超过3个代表性高水平学术成果的具体类目(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可遴选不超过6个),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审定。

(6)新聘教师为硕士并以开展教学工作为主责主业的,续聘期内,每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均排名其所在专业(教研室)教学工作量的前20%,未发生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所任课程评教后10%不能超过总授课门次数的三分之一,且在总聘期内主持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1门或主持局级项目1项或个人获得其他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本款原则上仅适用于体育、艺术、外语、航海类船长/轮机长等硕士学位人员)

(7)个人(或团队排名第一)依托学校获得上海市级及以上教学突破性成果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突破性成果,或对学校、行业和国家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重要荣誉等,填补学校讲师级别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空白,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推荐后报学校审定。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