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拔优秀人才,建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实施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及分流办法。
第一章 研究生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时间。硕士生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自行组织,一般安排在课程学习结束以后,可以与硕士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资格审查结合开展。博士生课程学习综合考核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第三周前进行。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学业情况两个方面:
(一)考核研究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状况和行为表现。研究生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意识形态问题,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艰苦奋斗、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既考核研究生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所学的课程及必修环节的学习情况,又考核研究生在论文选题、参加学术活动和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自学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分筛查及考核不合格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不过关、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综合素质表现较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未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未完成文献阅读等必修环节、未参加学分筛查及考核等。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流程。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院长负责组织由分委会主席、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秘书、各学院总支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参加的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在5人以上)。考核小组可分别召开研究生和导师会议,就考核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安排作动员和布置。
(一)研究生认真做好自我总结。学生登录研究生系统申请学分筛查及考核并提交自我总结;
(二)导师和辅导员在与研究生进行认真谈话的基础上,登录系统对学生进行评价,导师和辅导员对学生的评价不分先后顺序;
(三)教学秘书仔细审查研究生的课程考试结果及学分等,结合学院考核小组的意见,统计出研究生的学分筛查及考核成绩,并把最终结果录入到研究生系统。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操作说明。
(一)研究生:研究生系统—培养管理—学分筛查及考核—学分筛查及考核学生申请,填好“学生自评”后,点“提交”。研究生提交后请及时告知导师,请导师进行评价。
(二)导师:研究生系统—培养管理—学分筛查及考核—学分筛查及考核导师评价,对指导学生的学业进行评价。
(三)辅导员:研究生系统—培养管理—学分筛查及考核—学历生辅导员评价,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评价。
(四)教学秘书:研究生系统—培养管理—学分筛查及考核—学历生学分筛查及考核审核,录入学分筛查及考核结果。
第五条 研究生若对课程学分筛查及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复议申请,培养办收到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之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二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与抽检
第六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标准。
(一)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需进行相似度检测;
(二)学位成果公示后,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三)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的标准由各学院分委会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方法。
(一)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定稿论文的电子版全文上传至指定的系统;
(二)送交检测的电子稿须与拟提交答辩或提交学位申请的论文一致;
(三)学院教学秘书对所有论文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研究生本人和指导教师,研究生院进行随机抽检。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强制盲审)标准。
(一)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需进行强制盲审;
(二)所有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除规定的强制盲审外,其余均需按照各学科拟定的比例,进行抽检;
(三)研究生院根据往年上海市学位论文后抽情况,指定抽查部分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环节分流办法
第九条 课程学分筛查分流。
(一)研究生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突出,修完所规定的学分及完成文献阅读和实践考核等必修环节,且学习成绩优良(且优的比例大于良),各项能力表现较强,以考核优秀者(A档)对待(名额不超过本专业10%),并予以通报表扬,记入档案。同时可优先考虑作为推荐硕博连读人选,可以继续攻读学位。
(二)研究生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良好,修完所规定的学分及完成文献阅读和实践考核等必修环节,且学习成绩合格(平均达到中),各项能力表现较好,以考核良好者(B档)对待,可以继续攻读学位。
(三)研究生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行、学习成绩、独立工作能力等某一方面表现不够好、出现过课程考核不及格,但经补考后及格者,以考核及格者(C档)对待,可以继续攻读学位。
(四)研究生在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在学习成绩、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表现较差,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者未修完所规定的学分,或者未完成文献阅读和实践考核等必修环节,以考核补缺者(D档)对待,由学院向研究生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完成,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复查,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攻读学位,同时视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处置,给予相应出路。对其中经复查已符合考核通过要求者,允许其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并确定是否需要强制其延长学习年限。学位论文作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双盲”评阅。
(五)研究生在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在学习成绩、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表现很差,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学位课程(学位课程指公共学位课程、学位基础课、专业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任何一门课程),或一门学位课程或两门课程(一门学位课与一门非学位课或两门非学位课)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和重修仍有不及格者(任何一门课程),或一学期内累计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旷考(包括补考旷考),或一学期内累计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博士研究生有一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或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根据教育部41号令第三十条之规定,应为以考核不合格者(E档)对待,给予退学处理。根据学生申请,可以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六)研究生未完成学业,或者中途退学,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分流。
(一)若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不符合标准,论文将不得提交答辩,直接延至下一批次。
(二)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下一批次重新提交论文相似度检测,直至合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抽检(强制盲审)分流。
(一)只有论文通过抽检的学生方可申请进入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进行至少2个月的修改后,再次参加论文相似度检测、抽检,直至通过。超过最长学习期限的,进行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获通过,可以在至少二个月修改完善以后、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一次相似度检测、抽检(强制盲审)直至答辩的程序。
(一)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答辩不通过者,或者放弃再次答辩机会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及筛选办法》(沪海大研字〔2010〕63号)、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实施暂行办法》(沪海大研〔2013〕8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