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25-03-24发布部门: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设置

沪海大人〔2025〕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推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促进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和《关于优化上海市博士后发展综合环境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3〕442号)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工作方针,坚持服务国家战略,立足人才自主培养,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海事大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海大超博(超级博士后)。其中,师资博士后,是指由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招收,并纳入师资队伍管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博士后,是指由学校各流动站根据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招收,以开展科研工作为侧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海大超博,是指由学校根据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招收,在相关领域有较强学术潜力和研究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本办法中未做特别说明的条款,均适用于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海大超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委员由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处等职能部门及流动站负责人组成。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处,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校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博士后工作评估等。

第六条 流动站所在学院(以下简称设站学院)设站长和秘书各1人。站长由学院和流动站推荐,经学校批准后产生。全面负责该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科研经费的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进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应聚焦学校发展战略目标,与航运、物流、海洋特色优势学科紧密结合。

第九条 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博士毕业生(或即将于半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学校鼓励流动站招收外单位博士毕业生,在本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进入学校同一一级学科流动站。

海大超博申请者近三年须发表国内外理工类A类学术成果2篇(或A1及以上1篇)、人文社科类C类学术成果2篇(或B类及以上1篇)(均为第一作者)。

第十条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一)设站学院结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的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报博管办。博管办根据学院需求和学校整体情况,提出学校下一年度招收计划及经费支持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申请进站人员向学院提出本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1.本人简历;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

3.博士期间发表的出版论著、承担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4.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流动站按要求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同时对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计划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经设站学院报博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博管办集中上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如果是定向委培的博士毕业生,必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如果是军人,应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证明。此类人员不享受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全职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或者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在进站时还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必须按期进站,如果超过规定日期一个月仍未完成进站,将不保留申请者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书面向流动站说明情况,由学院审核并报博管办审批。

第十四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时,要与博管办、流动站及所在学院、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事项。

第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海海事大学管理,全职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或36个月(海大超博)。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科研博士后科研任务应不低于师资博士后。具体岗位职责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后3个月以内做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不合要求的予以退站。开题报告会由流动站组织,开题后设站学院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进站满1年,海大超博进站满1.5年,须进行中期考核。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对其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考核结束后,设站学院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依托学校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它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设站学院和博管办等批准,博士后可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后应提交学术交流报告。对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航运、物流、海洋特色领域相关的企业及研究院所联合培养博士后。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考核

(一)考核组织

流动站组织实施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考核小组由校内相关专家、博士后工作小组成员、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等组成,一般为五名。考核小组设组长和秘书长一名,由组长主持考核。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所在工作站负责组织出站考核。

(二)考核方式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报告书面材料应提前一周交至考核小组审阅;博士后人员进行出站报告;考核小组提问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考核意见由设站学院向博管办报备。

(三)考核要求

考核小组根据本流动站学科特点,对博士后人员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鉴定意见,并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的质量对其进行评定。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且符合出站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设站学院同意,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工作需要的,于协议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流动站审核报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人员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工资、住房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师资博士后因个人原因无法在24个月内完成既定任务的,视为不符合师资博士后培养要求,但可申请延长在站时间,并同时转入科研博士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个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及学院同意,由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管办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予以退站:

(一)进站六个月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审查不合格;

(三)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校级处分;

(四)学术道德不端,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五)考核不合格;

(六)在站时间超过协议规定时间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在站时间已满4年;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八)因身心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九)其他国家规定适用于退站情况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并支付违约金。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站手续办理完毕的博士后人员应在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将人事档案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人员档案,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九条 在站待遇

(一)博士后人员的岗位工资参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工资和津贴;

(二)科研博士后合作导师原则上提供不低于5万元/年的培养经费,具体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及聘用博士后人员的学院协商确定;

(三)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不超过2年(师资博士后、科研博士后)或3年(海大超博)的待遇,并按照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等;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待遇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执行。在站时间超过两年的,延期期间的生活费、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学校不再承担,但可由合作导师或者个人承担,并需在延期申请中说明。

第三十条 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工资福利等由其在职单位全额支付。所在流动站或合作导师可根据其工作情况提供适当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住宿安排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学校视情况提供周转房或住房补贴。学校一般不为在职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

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按协议时间提供住宿或住房补贴,博士后人员出站或期满后,须按时迁出或停止对其发放补贴。

第三十二条 户口迁移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落户学校常住集体户口。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按照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文件附件2列明的标准,考核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五万元,并可根据学校人才引进程序,作为长聘副教授直接引进;考核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三万元,并可根据学校人才引进程序,作为慧航副教授引进(取得本校博士学位、且为本校博士后出站的,参照《关于规范本校师资博士后留校任职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实行双导师制。除合作导师外,师资博士后所在学院应为其另外确定一名教学指导教师,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上海海事大学;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每五年开展博士后综合评估,该评估结果纳入对设站学院的绩效考核。对于设站学院,博管办给其核算200个工作量/年的基础工作量。同时,根据在站博士后人数,给其核算10个工作量/人·年的管理服务工作量。若设站学院某一年度无新增进站人员,则其该年度的基础工作量计为0。

对于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博管办参照学校同期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相关标准,核算相应工作量。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为优秀的,额外核算80个工作量;为良好的,额外核算40个工作量;为合格的,额外核算20个工作量。

第三十七条 符合师资博士后培养要求但不愿意留校任教的,须退还在站期间师资博士后与科研博士后待遇差额,再办理出站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之后新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原《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海大人字〔2021〕76号)、《上海海事大学人才引进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沪海大人〔2014〕175号)附件4:《上海海事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博士后人员岗位职责

   2.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1

博士后人员岗位职责 

一、师资博士后

1.须申请国家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上海市相关的博士后资助计划。

2.获得1项省部级项目。

3.完成流动站和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所有成果均应围绕航运、物流、海洋方向,否则不予认定为完成的任务指标):

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国内外理工类A类学术成果2篇(或A1及以上1篇)、人文社科类C类学术成果2篇(或B类及以上1篇)(均为第一作者)。

4.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并承担拟聘学院教学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应在教学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1门(32学时)课程以上的教学工作,学校督导组的教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

5.完成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布置的其它任务。

二、科研博士后

1.须申请国家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国家、上海市相关的博士后资助计划。

2.获得1项国家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完成流动站和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所有成果均应围绕航运、物流、海洋方向,否则不予认定为完成的任务指标):

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国内外理工类A类学术成果2篇(或A1及以上1篇)、人文社科类C类学术成果2篇(或B类及以上1篇)(均为第一作者)。

4.完成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布置的其它任务。

三、海大超博

1.须申请国家、上海市相关的博士后资助计划。

2.获得1项国家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完成流动站和学校规定的科研指标(所有成果均应围绕航运、物流、海洋方向,否则不予认定为完成的任务指标):

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国内外理工类A类学术成果5篇(或A1及以上3篇)、人文社科类C类学术成果5篇(或B类及以上3篇)(均为第一作者)。

4.完成流动站和合作导师布置的其它任务。


附件2

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评价标准 

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并获批国家级项目(含博士后特别资助和博新计划(国家资助计划A档))的为“优秀”;

在完成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并获批省部级项目(含博士后面上资助,国家资助计划(B、C档)、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等)的为“良好”;

仅完成岗位职责的为“合格”;

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退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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