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专家聘用和管理,更好推动学校合作办学,促进与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面向”,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及优势特色,以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为导向,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育人实效和水平,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聘用原则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把思想政治关。
(二)按需设岗、择优聘用、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外聘专家包括:外聘授课教师、外聘研究生导师、外聘研究生行业导师、客座教授。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另行发文规定。
(三)外籍专家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外籍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聘用管理
(一)由用人学院(部门)提出聘用申请,报归口部门审核,由归口部门提交人事处集中审批。
(二)部门归口
外聘授课教师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外聘研究生导师、外聘研究生行业导师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客座教授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三)协议签订
外聘专家服务期满1学期的,学校委托用人学院(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上海海事大学外聘专家聘用协议书》(下称“协议”),明确聘期、任务和待遇等事宜,由人事处集中备案。
(四)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外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终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
(1)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有违法违纪、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4)出现教学事故,或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高校外聘教师的情形。
2.外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归口部门审核,由归口部门向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聘期待遇
(一)外聘专家均为学校非在编人员,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
(二)外聘专家的酬金、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用人学院(部门)承担,按照学校劳务费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聘期考核
协议期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外聘专家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续聘
协议期满考核合格的外聘专家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由用人学院(部门)综合评估后报归口部门审核,由归口部门报人事处审批。
第九条 其他说明
外聘专家在聘期内依托学校所获得的教学及科研成果等均属职务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不得违反国家兼职取酬和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聘授课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外聘授课教师是指学院(部门)对外聘请的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基本任职条件
(一)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担任本科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企事业人员可不作上述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行业工作能力与经验。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或符合专业教学相关要求。
(三)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具有教学经验者优先聘用。
(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为人师表,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
(一)学院(部门)负责审查外聘授课教师的思想政治道德情况及任职条件,并确定拟聘人选。
(二)经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归口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对拟聘人选进行审批。
(三)归口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请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师德师风核查。
(四)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在学院(部门)内部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院(部门)与外聘授课教师签订协议。
(六)外聘授课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1学期或1学年,各学院(部门)也可根据教学实际作一定延长,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主要职责
(一)完成学院(部门)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院(部门)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活动。
第十四条 管理与考核
(一)学院(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落实相关教学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承担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了解任务完成情况。
(二)课程结束后,学院(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报酬及续聘的依据。
(三)外聘教师考核结果报归口部门,授课学期结束前,归口部门将人员信息与考核结果集中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聘期待遇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外聘人员课时费,由用人学院(部门)依据学校课程安排核定的课时数,按照学校相关费用发放规定结算。
第三章 外聘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是指聘请非本校在编在岗人员来担任本校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为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其他学校或科研机构的学者或研究人员,及相关行业领域知名专家等。外聘研究生行业导师是指与校内研究生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行业人员。
第十七条 基本任职条件
外聘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应具备为学校人才培养及学科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能力。具体任职条件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基地及企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聘用程序
(一)学院(部门)负责审查外聘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的思想政治道德情况及任职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二)研究生院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外聘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人选提请党委教师工作部进行师德师风核查。
(三)外聘研究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公示;外聘研究生行业导师经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部门)与外聘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签订协议。
(五)聘期原则上为3年。
(六)具体相关聘任程序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基地及企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主要职责
(一)外聘研究生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培养过程、学位论文质量以及学术道德与规范等研究生教育各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二)外聘研究生行业导师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具体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基地及企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方式。学校负责制定聘任和管理办法;学院(部门)负责研究生导师及行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开展导师培训,督促导师履行职责,并对导师进行考核评价。
(二)外聘研究生导师提出终止导师资格的,须向聘任学院(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部门)审议后终止其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外聘研究生行业导师提出终止导师资格的,须由专业学位评定分委会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具体参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基地及企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聘期待遇
担任本校研究生外聘导师及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的外聘人员待遇,由用人学院(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培养学生数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结算。
第四章 客座教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座教授是指学校授予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的学术型荣誉性称号。
第二十三条 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国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境外知名高校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所从事的学科和研究方向与学校学科专业较为契合且具有较深造诣。
(二)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对行业影响力大的专家及学校紧缺或急需的特色领域人才,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第二十四条 聘用程序
(一)学院(部门)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出拟聘人选,将个人简历及相关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提交人事处预审其申请资格,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对拟聘人选进行师德师风核查。
(二)预审通过的,由学院(部门)提交签报流程,经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等部门对拟聘人选的情况进行初审会签,外籍人员另需国际交流处会签。
(三)会签通过后,签报提交至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在学院(部门)内部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五)学院(部门)适时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颁发聘书和校徽。
(六)客座教授实行聘期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由人事处、用人学院(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主要职责
(一)举办学术讲座。
(二)合作学术研究或指导学生。
(三)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给予具体指导。
(四)促进学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
(一)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学院(部门)负责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院(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聘期待遇
担任本校客座教授的待遇,由用人学院(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其承担工作任务和投入工作时间,制订工作计划,发放相应工作津贴。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聘请的特聘专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聘专家被多所高校聘用的,应提前告知,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及内容,保证工作投入。
第三十条 工程领域产业外聘专家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20%。产业外聘专家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门)因项目评审或验收、人才选拔或考核、论文答辩、相关业务指导而临时聘请的各类专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级政策及归口部门细则有最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外聘教师管理规定》(沪海大人〔2014〕376号)、《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大人〔2017〕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