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上海海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重大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任期4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委员若干、秘书长1人。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学位分委会)和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士学位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和由主席提名的其他委员担任。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委会主席、本校的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国务院相关学科评议组成员、学科专家代表等。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导师资格,由各相关学院(研究院)提名,并由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科学位分委会的设置原则
(一)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学科学位分委会。同一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分委会原则上不分开设立,同一学科的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领域分委会原则上也不分开设立。专业学位分委会原则上按类别设置。若不符合上述原则,相关学院(研究院)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学科学位分委会委员应具备高级职称和研究生导师资格(包括行业导师),成员包括学院相关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部分教师代表及企事业实践基地专家。
(三)各学科学位分委会委员人数为9至13人的单数,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分委会兼任。任期为4年,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秘书1人。学科学位分委会主席由各学院(研究院)提名,委员由分委会主席提名,经学院及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
(一)学士学位分委会人数不超过25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任期4年,设主席1人,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设秘书1人。
(二)委员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分管学位工作副处长、各本科教学学院教学副院长及教授代表等组成。教授代表人选由学院推荐,其他委员由教务处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高尚;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二)熟悉国家、学校相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三)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应尽的职责;应在职在岗,至少能完成一个聘期。
第八条 委员的履职和退出
(一)履职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职期间,委员应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和有关活动,按时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根据本章程规定予以增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由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及时增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届中调整时间一般为任期第三年的一月份集中进行。
(二)退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院(研究院)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职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3.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
4. 违反学术道德或本章程相关规定,或存在师德师风问题,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5.其他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和外聘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各学院分委会审查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指导与监督分委员会工作;
(八)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点建设与学位授予质量;
(九)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关重大议题,包括学位点建设规划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职责
(一)审定本领域学位授予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对本领域各类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与撤销提出建议;
(三)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授予、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或对已授学位提出撤销建议;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开展调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学位相关的争议、投诉、举报等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建议;
(六)审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和外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
(八)检查、评估学位点建设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九)研究和处理其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事项,包括审定学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审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协助学院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等;
(十)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调查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及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等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全体会议,一般在3月、6月、7月、9月,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因特殊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学位以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各学位分委会主席签名后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校学位办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出席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报主席或副主席确定。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者秘书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独立自主对相关议题进行投票。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涉及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之外的有关学位工作的重要事项,如有必要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校学位委员会签到表、表决票、决议等材料要存档;分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主席签字)、异议情况处理意见等材料要提交校学位办审议、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沪海大研(沪海大研〔2021〕265号)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