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项目质保工作,完善维修机制,确保维修及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项目。质保期内维修工作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质保期内,由原施工总包单位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工作。基建工程的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工程的质保期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保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质保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
(五)合同内另有约定的质保期内容以合同为准。
第四条 校内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基建处
1.提供项目的质保期一览表以及质保维修联系方式;
2.明确质保期维修响应要求和标准;
3.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协调解决因维修工作不到位引起的纠纷和投诉;
4.负责质保金退付的流转和审核。
(二)后勤中心、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等校内相关部门
1.负责质保期内对应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负责质保期内维修项目的报修、维修过程管理及验收;
3.负责汇总并及时更新报修销项清单,与基建处定期沟通维修情况;
4.参与对质保金退付流程的审核。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不履行维修工作或履行工作不到位的,按照下述条款处理(下述条款已列入施工合同):
(一)施工单位接到报修须及时响应,24小时以内到达现场,紧急问题(水管爆裂、断水断电或有安全隐患的故障等)当天派人完成维修,其余一般问题3天内完成维修;工程量较大的维修内容如防水或其他项目,7天内完成维修。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响应或在上述约定时间未完成维修,学校有权对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同时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与基建处商议后有权委托物业或其他单位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同一项维修内容经两次维修仍未解决问题,学校有权对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同时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与基建处商议后有权委托物业或其他单位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接维修事宜,务必确保文明施工,若因施工礼仪引起师生投诉,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四)上述第一款、第二款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基建处委托项目财务监理审核确认,主材、人工、机械按照当月市场信息价核定,工程量按实结算。上述维修费用在当季度由施工单位负责结清。如有拖延,后续质保金退付顺延;如施工单位拒不支付,学校可先行垫付,后续学校有权在质保金退付时予以扣除。
(五)因维修不及时或维修质量不过关产生的处罚费用在质保金退付时一并扣除。
第六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质保金退付申请函,相关部门、基建处在质保期满移交单上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质保期结束和质保金退付的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