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岗位变动固定资产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10-0603000-2024-0019发布时间:2024-05-09发布部门: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设置

沪海大人〔2024〕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治理效能,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均需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教职工岗位变动包括固定资产使用人和保管人的校内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交接原则上按照“先交接,后变动”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岗位变动的学校所有教职工。学校中层干部发生岗位变动的,还须同时按照《上海海事大学中层干部离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完成有关事项交接。 

第二章 校内岗位调整人员的固定资产交接

第五条 校内岗位调整是指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发生校内变动。

第六条 校内岗位调整教职工应在到新岗位报到前,按照本条所规定的程序,完成其使用和保管的学校各类固定资产交接:

1.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变动”流程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跨学院(部门)岗位调整的教职工,须持《内部调动手续单》提交调出学院(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人事处收到办理完结的《内部调动手续单》后,办理教职工的校内调动。

第七条 因岗位急需变动等特殊情况的,教职工应在岗位调整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完结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固定资产交接

第八条 离职是指教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等原因,不在学校继续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教职工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变动”流程办理部门内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固定资产交接后,通过学校网上办事中心“教职工离职及退休手续办理”中的“离职”流程办理。 

第四章 退休人员的固定资产交接

第十条 退休是指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退休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人事处至少提前一个月汇总即将退休的教职工信息,并告知教职工所在学院(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职工在收到学院(部门)的办理退休事宜有关通知后,须在退休通知规定的日期之前,先按照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变动”流程办理部门内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完成固定资产交接,再通过学校网上办事中心“教职工离职及退休手续办理”中的“退休”流程办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固定资产交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教职工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在变动时存在损失情形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

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结固定资产交接的,按照固定资产损失处理,须及时履行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学校将视情况扣发其绩效工资进行冲抵,或暂停发放其校发福利、补贴等,直至其办结名下的固定资产交接或已足额赔偿固定资产损失。

第十四条 岗位变动教职工原所在学院(部门)对固定资产交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教职工岗位发生变动的,其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留在其原学院(部门)继续使用。学院(部门)应及时督促固定资产交接,及时盘点固定资产,确保账物相符确因学院(部门)管理不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学院(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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