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航运科技创新大楼公有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10-0702000-2024-0026发布时间:2024-07-22发布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置

沪海大资〔2024〕2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运科技创新大楼(以下简称“航科楼”)的使用和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房产使用效率,结合航科楼的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科楼房屋使用遵循“自愿申请、学校审批、有偿使用”的原则,由科研团队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有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是指经批准使用的房屋需按照使用面积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及水电等能源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五条 航科楼用房面积不纳入学院(部门)公有房使用面积核算,不占用学院(部门)的定额面积;原则上不在航科楼建设校内已有的实验室,若确需建设的,须退出原占用房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航科楼房屋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指导监督房屋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科技处:负责制订航科楼科研团队的入驻原则与标准,并组织审核团队入驻申请。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订航科楼公有房使用管理办法,核定入驻团队的房屋使用面积、核算房产资源使用费并制定收费通知单,代表学校与科研团队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三)财务处:负责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能源费,定期通报费用收取情况。

(四)保卫处:负责入驻团队中校外人员的入校许可审核,并对航科楼消防、治安等方面工作给予指导与督查。

(五)后勤中心:负责楼宇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做好装修改造审核和施工过程中的物业管理,核定能源费。

(六)基建处:负责为入驻楼宇的装修和设备安装等提供房屋结构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七)如遇大型或特种设施设备进楼等特殊情况,由校内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协商处理。

 

第三章  申请与使用

第八条 航科楼房屋使用申请以科研团队为单位,不接受个人申请。科研团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第九条  对于学校新组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团队、新引进重点团队等,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可通过减免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科研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房屋装修改造申请,并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装修改造。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或改作他用;严禁私自占用、使用公有房。

第十二条  严禁将批准使用的房屋转让、出租、出借或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相关用房、没收违规所得,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应服从学校对房屋的管理调配,学校对房屋进行使用调整时,科研团队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科研团队退还房屋时,应将团队所属设施设备完全搬离,恢复房屋原状,确保房屋处于可再调配状态,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使用航科楼会议中心等公共房屋,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团队应按照缴费通知单及时足额缴纳有偿使用费,逾期未足额缴纳的,经催缴后尚未能缴付的,学校将暂停其使用资格。缴费原则上应使用横向科研项目、创收经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多个科研团队联合申请同一处房屋的,按照团队协商确定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对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能源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航运科技创新大楼实验室入驻原则与标准

    2.航运科技创新大楼科研用房使用申请表

    3.航运科技创新大楼科研用房退还申请表

    4.航运科技创新大楼有偿使用协议


附件1:航运科技创新大楼实验室入驻原则与标准.doc

附件2:航运科技创新大楼科研用房使用申请表.doc

附件3:航运科技创新大楼科研用房退还申请表.doc

附件4:航运科技创新大楼有偿使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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