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索取号:G010-0702000-2024-0025发布时间:2019-06-03发布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置

沪海大资〔2019〕168号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固定资产是指社会各界及海内外校友(以下均称捐赠者)向我校和校内单位捐助、赠送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资产(以下简称受赠资产)的行为。

有附加条件的捐赠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学校批准。

第二条  受赠资产产权

除有特别约定外,受赠资产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产权属于学校。捐赠协议书及出具给捐赠者的接收捐赠物资证明上,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资之日起,产权已归属上海海事大学。

第三条  受赠资产标准,按照我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1.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年限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或艺术品;

2.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耐用年限1年以上的大批(50台及以上)同类设备、家具或艺术品;

3.以名义金额壹元入账的;

4.图书、文献等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所有受赠资产应按照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验收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受赠资产的范围和受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范围

各类受赠资产应有助于学校教学、科研及发展所用。

凡产权移交到我校且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各类受赠物资,均列入受赠资产范围

下列物资学校不予接受捐赠:

1. 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

2. 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

3. 法律法规严令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等;

4. 有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损害学校利益的;

5. 经学校研究其他不能接受的。

第六条  受赠资产的受理

捐赠者向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捐赠意向,经学校或相关接受部门论证同意。

对需要占用学校场地、房屋或可能对周边环境有影响的大型设施设备,接收部门应根据设施设备的使用方向,会同实验室管理处或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落实相应场地方案后报学校批准。

对有附加条件的捐赠活动,接受部门要论证附加条件对学校的影响后报学校批准。

涉及接受进口产品的捐赠,在学校决定接受捐赠后,相关手续由学校接受资产的部门配合捐赠方完成进口相关手续。

捐赠协议由学校或学校接受部门与捐赠者商议后起草,经学校法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  受赠资产的验收和入库

第七条  受赠资产的验收

受赠资产到校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捐赠清单逐件清点,对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验收通过后,使用部门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

对单价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应由使用部门会同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并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验收通过后,由受赠部门办理资产入账(库)。

第八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单价

捐赠者能提供正式发票的,入账单价可使用捐赠者提供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捐赠者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结合受赠物资的新旧程度作为入账单价。其中,已使用过的物资根据已使用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已达固定资产报废年限的,经评估论证后按评估结果入账。

捐赠者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或发票单价与市场价有较大出入的,或一次性捐赠物资总额估值超过50万元的,由学校资产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相关评估费由学校列支。没有相关凭据且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导致难以评估价值的,可按照名义金额壹元入账。

第九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登记

校内各部门自受赠资产到校起20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资产管理处申报登记。

受赠部门应持经相关部门批准接受的文件或纪要、受赠资产的捐赠登记表(含捐赠协议书复印件)、验收记录、发票复印件(加盖使用部门公章)或资产价值评估表、物资照片等,进行资产入账申报。

受赠部门在资产管理处进行入账登记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接收捐赠物资的证明由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统一出具。

 

第四章  受赠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受赠资产的使用

属于各部门募集的受赠资产原则上归该部门优先使用;属于学校教职工募集的受赠资产原则上归教职工所在部门使用,同等情况下,负责募集的教职工优先使用;捐赠有附加条件或指定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的,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无特定受赠部门的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如受赠部门不能有效使用,学校有权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属于大型设施设备的资产,在完成资产入账登记后,受赠部门要按照学校大型实验仪器要求进行管理,受赠的实验设备纳入相关学院对应实验中心统一管理,按学校规定有序开放共享,并按照要求报送设备使用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均不得瞒报、侵占、挪用、损毁或擅自处置受赠资产,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受赠的无形资产中软件类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海事大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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