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2024年新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完成我校2024年招生工作,争取更多品学兼优的学生来我校深造,规范招生录取,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录取新生原则
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录取批次安排
(一)提前批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二)艺术类
视觉传达设计、绘画专业。
(三)本科一批
内蒙古、四川、河南、宁夏、云南、陕西、新疆、山西、西藏。
(四)本科批
上海、浙江、北京、天津、辽宁、广东、山东、海南、河北、福建、江苏、湖北、湖南、重庆、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广西、贵州、甘肃。
三、录取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计划录取
录取投档时,应首先与招生省(市、区)高招办核对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招生计划,也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招生科类及招生人数。
(二)合理调档、仔细阅档
1.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对于上线生源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汇报,按学校意见实施。调整计划的使用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2.注意身体健康条件。招生人员在查阅考生电子档案时,对考生高考体检表和高中阶段健康情况表的各栏目内容应逐项审查。
3.严格审核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学校按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对投档到我校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考生只在被投档的组内的未录满专业予以调剂录取。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情况在未录满的专业中予以调剂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三)体检标准
考生体检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航海技术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
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5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执行。
(四)政治思想品德
录取时应仔细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思想品德材料,对于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
(五)外语语种
根据教育部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六)录取新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对录取的新生,在安排其专业时,应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结合考生高考志愿表上填报专业(学生填报志愿以专业代码为准)的顺序和专业招生要求,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或所填报的专业已录取满额,则应将其志愿表“调剂栏”中的内容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参加调剂录取。对“调剂栏”中注明“不愿意”或空白的考生,则不予调剂录取。
(七)未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应在省(市、区)招办规定时间内退档,并应在退档单上明确填写退档原因。
(八)录取结束时,应根据当地高招办和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九)所有省(市、区)都实行网上录取,若考生电子档案中反映的考生材料不全或存在疑问,要及时与当地高招办联系。
四、监督制约机制
(一)成立上海海事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对招生中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二)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21-3828408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行政楼315室。
(三)增强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六公开、一保密”,即: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办法和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录取的必要信息、公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同时对录取场所、参加招生录取人员的姓名、通信地址予以保密。
(四)招办录取人员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上海市教委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五)各省份、各批次录取结果上传时,需完成相关登记工作,打印录取进展及退档单以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