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提高学校整体防汛防台和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确保学校及时、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防台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和解除规则》《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法规、专项预案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后〔2021〕8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事大学所有校区防御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基本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原则,尽可能降低或消除因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保障、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防汛防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防汛防台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认真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队伍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重点做好防汛应急队伍演练和学生安全防范与避险逃生宣传教育。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学校《关于成立上海海事大学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海大委〔2021〕5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
2.1学校成立防汛防台工作组,分管校领导任工作组组长,后勤中心、学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保卫处、后勤中心、学生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校医院、港湾校区、海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防汛防台工作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防汛防台工作,成立相应的防汛防台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开展防汛防台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防汛防台各项措施以及物资准备,重大汛情、灾情发生时,组织相应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防汛防台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中心。后勤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台汛预报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工作,保持各抢险组之间信息沟通,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的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2.3防汛防台工作组下设相关抢险组:
2.3.1临港校区设两个抢险组:
第一抢险组设在后勤中心,由后勤中心相关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临港校区防汛防台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防汛防台抢险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抢险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防汛防台预防及协助第一抢险组应急处置工作。
2.3.2高恒大厦抢险组设在高恒大厦,由高恒大厦管委会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高恒大厦防汛防台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3.3港湾校区抢险组设在港湾校区,港湾校区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港湾校区防汛防台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2.3.4医疗抢险组设在校医院,校医院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2.3.5治安和安全检查组设在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校园安全保卫、组织防汛防台专项安全检查。
2.3.6各学院成立防汛防台工作小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汛防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防汛防台预防与应急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汛期防汛防台工作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气象、防汛等部门动态信息,当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启动、调整和解除防汛响应时,应将有关讯息及时通知各部门、各校区。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部门、各校区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市政府〈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务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办〔2014〕4号)有关内容落实相应工作要求。
3.2响应级别划分
防汛防台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防台宣传教育,将防灾、避险、自救、逃生等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和员工安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相关部门要及早完成危险边坡、排水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加固和疏通,提前做好危险建筑、悬挂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仓库、重点实验室要做好防漏水、防雷电准备工作。
(4)预案、通讯准备: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及时编制包括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传真和主要责任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内的防汛防台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发布。
(5)物资准备:各部门、各校区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6)防护检查:各部门、各校区要在汛前全面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4主要防御工作
3.4.1排水防涝
(1)做好校内排水设施设备和排水管网的检查、维修,清理屋顶平台,防止天沟和落水管道阻塞;及时清理雨水井、排水管道和校园路面垃圾,确保校内道路排水畅通;
(2)校内低洼易涝区域和地下设施要做好防止雨水倒灌和积水抢排准备,有条件的要设置必要的贮水井、排水泵、挡水板等措施;
(3)校内景观湖、蓄水池、贮水井进行预排空或降低贮水量。
3.4.2防高空坠物
(1)全面清理各类校园高空构筑物,对空调外机、宣传标识标牌、室外天线等,户外设施进行清查,及时加固;
(2)做好校园内的大树、老树、新树绑扎加固,特别要对行道树以及学生活动区域的老树、大树及时修剪;
(3)注意校内简易工棚、简陋车棚、老旧牌匾、墙面突出标志、建筑外贴面的清理整治,及时拆除或加固。
3.4.3防雷工作
(1)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实施对校内建筑、场地的防雷安全检测,重点做好对老旧建筑的防雷安全检测和隐患整治工作;
(2)对防雷安全检测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加强隐患治理动态跟踪,确保防雷检测与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杜绝隐患“回潮”。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根据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2进入汛期,各部门、各校区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上级工作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1.3各部门、各校区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区防汛部门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办发布防汛防台Ⅳ级响应信号,各部门、各校区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①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临港新城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并根据要求向各部门、各校区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②各部门、各校区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学校主管部门和防汛工作组信息沟通,检查各自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 Ⅳ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部门、各校区加强值班,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和上级通知,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②各部门、各校区做好排水防涝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校内易积水区域、地下空间等关键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③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提前进行校园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准备工作。
④检查加固各类指示标识,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⑤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⑥提醒学校在建工地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切实落实防汛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⑦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办发布防汛防台Ⅲ级响应信号,各部门、各校区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①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临港新城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向各部门、各校区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各部门、各校区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学校主管部门和防汛工作组信息沟通,检查各自防汛防台应急处置的准备情况。
(3)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部门、各校区要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建议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②各部门、各校区加强对临时建筑、在建工地、边坡基坑、地下工程、危旧房屋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③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提醒在校内从事楼宇清洗、建筑施工等高空作业,以及科研、试验等户外水上教学实践活动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⑤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办发布防汛防台Ⅱ级响应信号,各部门、各校区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①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由分管防汛防台工作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②确保及时向所属各部门、各校区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并督促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各部门、各校区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确保与学校主管部门和防汛工作组信息畅通,由分管防汛防台领导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区防汛防台部门。
(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部门、各校区组织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上岗带班,抓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不要外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学校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③加强安全巡查力度,重点巡查锅炉房、配电间、危险品仓库、图书馆、计算机房、实验室、学生宿舍、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防风、防水、防雷、防漏电等准备工作。
④校内建设工地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⑤校内工地临房、危棚简屋等处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从事科研、试验等户外教学实践活动的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⑥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⑦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⑧橙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市防汛办发布防汛防台Ⅰ级响应信号,各部门、各校区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2)信息发布响应
当本市启动Ⅰ级响应时,学校防汛防台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12121气象服务热线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并根据红色预警发布的不同时段,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3)Ⅰ级响应行动
①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校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②各部门、各校区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电话热线要及时回应家长的咨询。
③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4)教育教学安排
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应根据市政府规定,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①红色预警发布后学校全天停课的,学校要兼顾教职员工安全与工作需求,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并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应当上班因交通等原因未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要及时与负责人联系。
②红色预警发布后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应按时到校、上岗。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对不能按时到校的教职工,不作迟到处理。
③红色预警发布后学校继续上课的,学校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4.3 应急结束
4.3.1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各部门、各校区转入常态管理。
4.3.2各部门、各校区组织开展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本市教育系统防汛物资定额标准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 环境整治和损毁设施修复
各部门、各校区要组织力量做好本单位环境整治,清查校园设施、设备损毁情况,对影响防汛防台安全和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应尽快修复。
5.3 保险与补偿
鼓励并支持学校和个人参加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保险,对参与防汛防台值守和抢险人员给予一定的劳动补偿,切实做好防汛防台工作人员的保障。
5.4 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部门、各校区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5.5 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参加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各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学校要重点做好学生安全防范与避险逃生应急演练。
6.1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分享。当险情、灾情发生后,校内各部门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防汛防台工作组;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将基本情况即知即报,核实灾情后续报。由学校防汛防台办公室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2 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1)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设施损坏程度等;
(2)已经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
对防汛防台工作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特别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推荐参加上海市有关奖优评先活动。对防汛防台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8 学校防汛防台值班由校防汛防台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地点设在保卫处值班室。校内各二级部门在防汛防台期间,根据学校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在需要时亦应派员值班。在防台防汛期间,学校所有与防汛防台工作有关人员的通讯保证畅通,联系方式必须交校总值班室备案。
9 本预案由后勤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海事大学防汛访台应急预案(2019版)》(沪海大后勤〔2019〕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