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505002-2023-0038发布时间:2023-06-07发布部门:学生处设置

沪海大学〔2023〕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文件精神,依照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校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不含留学生)中在籍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申请条件、名额分配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3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每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束后会公示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档次和金额,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申请学生必须是经过学校认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各学院接受学生的申请,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初选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的初选名单,复核通过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复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收到上海市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打入学生银行卡账户,每年发放十个月(2月、8月不予发放)。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须承诺把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消费,不得奢侈浪费,在校读书期间不得自费出国留学及出国出境旅游,否则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沪海大学〔2021〕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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