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索取号:G010-0505002-2023-0042发布时间:2023-06-12发布部门:学生处设置

沪海大学〔2023〕152号

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沪海大学〔2023〕152号

 

 

为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及比例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正常学制内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

助学贷款的资助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前提下,比例与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相当。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比例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四、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具体执行。

五、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于毕业确认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确认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享受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证明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升研、插班生及转学的贷款学生,视同在校生,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可继续享受全额贴息政策。参加团市委支援西部服务计划的贷款学生,视同在校生,服务期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服务期满后的下月1日起利息全额自负。

学生毕业后产生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发生的罚息也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

六、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学生向辅导员登记助学贷款信息,并登陆上海学生资助网进行网上申请。学生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待学院通知后提交至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初审贷款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复审完毕后报相关银行终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学生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凭证,借款合同中约定学生借款内容、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学费卡复印件

6)承诺书

八、贷款放款

学生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划入学校财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银行确认放款名单后,提交财务发放。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应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九、合同变更

借款学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采取以上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应手续。休学期间的利息全额自负(因病休学除外,具体参见第五条)。

十、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知银行立即停发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被举报有严重不诚信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十一、诚信教育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贷款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所有诚信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不受理其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十二、还款确认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收回,在借款学生毕业前,应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明确借款人毕业后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居住地址等信息,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等。如借款学生不按时办理还款确认,将影响完成毕业离校手续。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变化情况。

十三、贷款还款与代偿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后按照贷款合同和还款协议约定内容按时还款。

毕业借款学生如有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等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毕业生因入伍服兵役、中西部基层就业等情况,可申请贷款代偿的,在代偿款下达前仍应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在代偿款下达后,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不可挪作他用。

十四、展期与提前还贷

借款学生按合同规定按时还款,有能力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可至经办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交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银行协商,统一组织办理,经银行受理后给与展期。

十五、违约处理

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银行应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上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借款人一旦在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沪海大学〔2017〕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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