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索取号:G010-0505002-2023-0037发布时间:2023-06-07发布部门:学生处设置

沪海大学〔2023〕140号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优秀的学生。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相关精神,制定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校全日制本科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在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7.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8.本学年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补考者不得参评)综合测评专业年级排名前50%,获学年奖学金者优先。

9.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在一般困难(含一般困难)以上。

10.本奖项不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其他社会奖学金同时获得。

三、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当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学院学生贫困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公布评奖名额。

2.学生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进行申报。

3.学院审核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申请情况,在本学院的名额额度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上报学生处并在上海学生资助网上进行院系的审核。在审核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特别优秀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学生处对各学院审核上报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5.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学生处将评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6.上报材料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通过上海学生资助网进行学校审核,打印相关申请材料,并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待事务中心上报教育部终审。

五、奖金及证书发放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学院按照审批后的获奖名单制证并发放。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沪海大学〔202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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