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简称大学生医保)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规〔2020〕30号)、《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11号)和《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组(简称医保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中心和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
医保工作组负责制定本校大学生医保实施细则,协调大学生医保管理工作,研究并处理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相关问题。
工作组下设医疗保障办公室(简称医保办),设在校医院,由校医院院长兼医保办主任,负责大学生医保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参保组织动员、参保确认和参保缴费通知;负责提供新报到入学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延长学制学生的基本信息;负责采集大学生医保参保和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障卡)制作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确保参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大学生(含研究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大学生(含研究生)医疗帮困互助工作,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2.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参保费的收缴工作,并把参保费按时转给税务局;负责建立大学生医保资金专账管理机制,并做好大学生医保资金的收支结算等工作。
3.后勤中心:负责校医院运行经费的预算与划拨,对校医院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4.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医保参保对象的普通门急诊诊疗服务工作,做好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大学生医疗保障对象和参保申报
第三条 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后,即列为大学生医保参保对象。
第四条 大学生集中参保申报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完成,每年9~10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申报缴费工作,申报缴费成功后方可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医保办汇总参保信息后及时上报区医保中心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转账手续。财务处将大学生参保缴纳的款项划转至上海市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有大学生实行个人自愿参保,每年的参保费标准由上海市医保局确定并发文通知。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学生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学生通过学校申报,按照年度标准缴费,自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本人持医保就医凭证,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障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下同)。
第五章 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每次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由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学生个人按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详见表一。
表一: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 起付 标准 |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 |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 学生个人支付 | ||
一级医疗机构 | 50元 | 80% | 20% |
二级医疗机构 | 100元 | 75% | 25% |
三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60% | 40% |
第七条 因大病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第八条 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门诊接受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60%。
第九条 大学生因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等级设置相对应的支付比例。校内就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门急诊起付线和支付比例详见表二。
表二:大学生门急诊起付线及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 起付线 | 超过标准起付线以上部分 | 备注 | |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 学生个人支付 | |||
校内医疗机构 | 0元 | 80% | 20% | 不设起付标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300元起付线。 |
一级医疗机构 | 300元 | 70% | 30% | |
二级医疗机构 | 60% | 40% |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50% |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办理有大学生个人线下办理、个人线上办理和单位批量办理三种方式。
选择个人办理的,线下可就近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线上可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申领(随申办首页-底部-办事-社会保障专栏;或首页搜索社保卡,选择上海新版社保卡申领服务)。选择单位(学校)批量办理的,请配合学校采集制卡信息完成申领。已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大学生无需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同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经开通后方能使用。
第十二条 对已领过本市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但未领取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大学生,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已持有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就近的区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大学生持医保就医凭证,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本人直接支付个人应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未携带医保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可以在凭证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备案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开通异地直接结算功能);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自助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具体路径: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热门服务-异地就医-自助开通,根据提示完成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成功后,异地备案立即生效。
第十六条 每年9月起,有意愿参保且承诺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入学新生,入学即可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但须及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学新生,在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前发生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个人现金垫付,留存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待后续领取医保就医凭证后,凭医保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在校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医保不受理报销。
第八章 大学生医疗帮困
第十七条 大学生因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可联系辅导员申请帮困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九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享有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义务。参保大学生应当持本人医保凭证就医,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保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如有冒名使用、转嫁使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医保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沪海大后勤〔202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