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交通费报销工作,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交通费是指使用公共交通、社会化营运车辆解决公务交通需求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单纯车辆租赁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国际城市间、国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国际差旅、国内差旅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资金报销本办法所规定的交通费。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预算原则,严格在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
(2)因公原则,使用交通费必须是因公所需;
(3)勤俭节约原则,选用解决公务交通方式时,必须以便利、安全、经济为前提。
第五条 报销人员、审批人对所报销的交通费的因公属性、真实性、程序规范性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公共交通费报销办法
第六条 公共交通费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因公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公共交通费凭票报销,不需要使用公务卡和提供支付记录。
第八条 报销公共交通费需填写《交通费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用车情况信息表》,并经报销人、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则上同一报销人同天产生的公共交通费需要填写在同一张信息表中,并将对应的票据按照填写顺序粘贴在信息表背面。
原则上单次报销金额不超过300元(含);单次报销超过300元的,需要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相关说明(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等。
第三章 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交通费报销办法
第九条 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交通费是指因公通过现场扬招、网络平台等方式用车、以单次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上海市范围内用车交通费。
第十条 报销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交通费,凭据报销,不需要使用公务卡和提供支付记录;报销需要提供使用人、使用时间、起点终点、金额以及用途等相关信息。
(1)交通服务提供方能提供行程明细信息的,可以直接在行程信息明细信息上补全相关信息,并经过报销人、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
(2)交通服务提供方不能提供行程明细信息的,报销人需要填写《交通费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用车情况信息表》,并经过报销人、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报销人同天产生的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交通费需要填写在同一张《交通费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用车情况信息表》中,并将对应的票据按照填写顺序粘贴在信息表背面。
第四章 租用方式使用社会营运车辆交通费报销办法
第十二条 租用方式使用社会营运车辆交通费是指因公通过签订合同使用社会营运车辆产生的交通费。
第十三条 租用方式使用社会营运车辆,必须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结算标准等信息。使用学校招标入围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社会营运车辆租用服务的,可以直接使用学校框架协议代替合同;选择其他单位提供社会营运车辆租用服务的,需要签订合同,并经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书面批准(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四条 报销租用方式使用社会营运车辆产生的交通费,需要提供合同(框架协议),使用人员清单(含用途信息)、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至少包括时间、起点终点、计算单价、公里数等);结算清单应加盖与合同一致的社会营运车辆提供单位公章,并经报销人员、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租用过程中产生过路过桥费用应全部体现在结算单中(含在对方单位开具的票据金额中),学校不单独报销租用车辆的过路过桥费用。
第十五条 租用方式产生的社会营运车辆交通费应使用公务卡支付或者学校转账支付,使用公务卡支付报销时应提供相关支付记录。
第五章 其他交通费报销规定
第十六条 因国际差旅、国内差旅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国际差旅、国内差旅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与召开会议相关的上海市范围内用车交通费,必须与会议费同时报销,并含在会议费标准内,不得报销非上海市范围内用车交通费。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到上海郊区工作实际产生的交通费超过上海郊区差旅费规定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包干标准的,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和交通费包干补贴;不超过上海郊区伙食费和交通费包干标准的,可以按照上海郊区差旅费规定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包干标准发放,实际产生的交通费发票作为报销支撑材料;报销上海郊区差旅费需要提供相应支撑材料(会议通知或者调研确认单等),不得将上海郊区因公临时工作产生的交通费拆出单独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交通费使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计处监督检查。存在虚假资料套取、私用公报等现象,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交通费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用车情况信息表 | |||||||
序号 | 用途 | 乘车人 | 日期 | 起点 | 终点 | 金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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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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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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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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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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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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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人: | 经费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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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原则上一张《交通费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用车情况信息表》最多填写10笔使用非租用方式产生的社会营运车辆交通费;同一张报销单可以附多张《交通费报销(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络平台用车)用车情况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