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索取号:G010-0702000-2023-0023发布时间:2023-07-14发布部门:财务处设置

沪海大财〔2023〕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和《上海市优化公办高校本专科学费形成机制方案》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由于不同专业的年学费标准、要求总学分不同,所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的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分单价(元)=每学年预收学费标准(元)×学制÷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总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根据入学年度“上海海事大学招生章程”确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总学分原则上以入学年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为准,其中,转专业学生以正式转入后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为准,插班生以所在专业教学计划(扣除第一学年必修学分)要求为准,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以项目第一专业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为准。

第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若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可参加补考,补考不收费。不可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按每学分150元收取。

第六条 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课程学分指修读总学分(重新学习学分除外)超出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总学分的学分数,超出学分数为5学分以内(含5学分)不收费,超出学分数大于5学分的部分,按每学分150元收取。

 

第三章  学费收取和结算

第七条 对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且正常修读课程的学费,学校每学年初,按本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学生毕业离校前,与学校结算。

第八条 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每学年初收取上一学年学费,毕业离校前收取当学年学费。

第九条 对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以外课程的学费,毕业离校前收取。

第十条 由于伤、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办理退学的学生,根据教务处核算的学分,结算学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沪海大财〔2017〕218号)自2019-2022级学生执行完毕后作废,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同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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