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索取号:G010-0503000-2023-0053发布时间:2023-08-30发布部门:研究生院设置

沪海大研〔2023〕227号

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组织机构包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其职责和工作程序按《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要求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同意其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艰苦奋斗、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且满足培养环节的所有要求。

(三)达到申请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1.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2.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该种语言写作论文摘要。

 

第四章  学位论文总体要求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术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二)专业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要求为:2年制的专业不少于8个月;2.5年制的专业不少于12个月;3年制的专业不少于18个月(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二)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三)学位论文原则上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外语专业学生如要使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所在学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有详细中文介绍:博士论文不少于5000字、硕士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有涉密内容或保密要求的,须严格按照国家《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报告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报告应符合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管理规定,具体要求按《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报告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位授予成果要求

申请人在学期间必须取得与本学科相关的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及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设置预答辩环节。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且通过学位授予成果公示后,可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预答辩小组成员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至少由五名本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含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一人,预答辩小组设秘书一人。

(二)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在总体上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要求进行评定;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作出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并记录在“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会议记录表”中。

(三)预答辩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四)预答辩通过后要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期限由预答辩小组决定(至少2周;至少1个月;至少2个月)。修改稿经导师确认后,方可申请进入下一阶段。

(五) 预答辩不通过者,论文须经3个月以上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同意,可重新组织预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学位论文评阅前,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

(一)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标准。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去除本人引用文献重复率标准为不超过10%。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不达标,论文需经至少2周的修改后,重新提交相似度检测,直至合格。

(二)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标准。硕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重复率标准由各分委会制定并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1.硕士学位论文第一次相似度检测,去除本人引用文献复制比不达标,但未超过40%的,经学位申请人书面申请、导师审核、学院审核同意,论文修改至少一周后,可进行二次相似度检测。二次检测未达标,对学位论文必须进行修改,学位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

2.硕士学位论文第一次相似度检测,去除本人引用文献复制比不达标,且超过40%的,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学位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之前,须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分为盲审评阅和答辩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办法参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一)研究生申请答辩的条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满足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学位授予成果要求达标;学位论文评阅通过等。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程序: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提出答辩申请,导师和学院审查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环节情况,审阅其学位论文及评阅情况,对该生的学术水平及学习表现进行评价,并书写详细的评语。经导师及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一)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必须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成员不含指导老师,成员原则上须包括至少一位预答辩专家成员。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成员不含指导老师,且必须包括外单位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员中一般应至少有一位外单位的行业、企业专家。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三)答辩规则。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签字后,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论及使用

学位论文答辩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学位论文“通过”的,研究生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导师确认后,方可提交存档。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必须对论文进行至少10个月的修改,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必须对论文进行至少3个月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四)对于硕博连读学生,若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也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异议处理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一般不进行复议。但如果存在较大争议,研究生对答辩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二)研究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导师审查同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会。

(三)由学位评定分委会组成异议处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代表、校外专家代表、答辩委员会成员代表等。

(四)异议处理小组对答辩程序和答辩结论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处理意见。

(五)异议处理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作出裁决,并将结论反馈给研究生,学院按学位评定分委会裁定意见开展后续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工作。

(六)如研究生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裁决仍有异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

(七)经学位评定分委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仍维持论文答辩不通过结论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至少18个月的修改,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至少9个月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工程程序

原则上,学校每年开展三次学位授予工作。

(一)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可以按照相关工作通知提出学位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议或不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和决议提交至学位办。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决议进行审核,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二)对于不授予学位的情况,学位办应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若博士学位公示三个月中存在异议,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如果学校发现错授,或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培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以问题学术成果或学位论文申请获得学位等情况,学校应组织审查,根据审查结论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2个或2个以上学位。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上海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细则》(沪海大研字〔2011〕3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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