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505002-2023-0032发布时间:2023-01-10发布部门:学生处设置

沪海大学〔2023〕7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推进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范围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我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年限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以上所指学费均不包含住宿费等其它学杂费。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和年限按照上级通知执行。

以上资助标准和年限如有上级新文件或通知,自行更新执行。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学生申请

1.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校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武装部门、财务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加盖公章。

(3)从学校入伍的学生《申请表Ⅰ》由校武装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实、盖章,从地方入伍的学生将《申请表Ⅰ》自行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实、盖章。

(4)学生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寄送至校武装部。

2.学生申请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1)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交至校武装部。

(2)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武装部门、财务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加盖公章。

(3)从学校入伍的学生《申请表Ⅱ》由校武装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实入伍、退役情况并加盖公章。从地方入伍的学生将《申请表Ⅱ》自行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实入伍、退役情况并加盖公章。

(4)学生将《申请表Ⅱ》原件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寄送至校武装部。

3.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上级通知申报。

(二)审核并发放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纸质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录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统一上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补代偿学生资格确认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中央财政拨付资助资金。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申请学费补偿与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缴纳学费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剩余的资金由我校财务部门发放至学生本人用于缴纳学费的银行卡中。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上级要求发放。

四、管理与监督

(一)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逐级上报,收回资金。

(二)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上海海事大学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沪海大学〔2021〕4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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