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以及《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沪海大资[2016]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资产性质分类,本细则适用于国有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累计账面原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含人民币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决策机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审核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组织抽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向上级备案并对资产进行处置。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审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监督部门。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范围为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含人民币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除外),具体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
(一)达到或超过一般使用年限(计算机等通用办公设备为6年,家具为15年,其他固定资产为10年),已老化、严重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二)因使用频繁,损坏后经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确需报废、淘汰的;
(三)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
(四)因技术原因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改变而不符合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五)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方式有:报废、报损和市教委系统内单位无偿调拨(划转)。
(一)报废是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二)报损是指对损坏、被盗、丢失、毁没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三)市教委系统内单位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在市教委系统内单位以无偿调拨(划转)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废
(1)保管人申请。保管人登录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本文件第七条所述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申请。
(2)保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保管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对本部门保管人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核对固定资产标签,确保所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合规性(包括使用年限、处置理由、待处置资产现状等)、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清点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拟处置资产进行汇总,提交部门集体审议后形成部门待报废资产清单,填写报废单,并提供部门审议意见。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申报情况,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待报废清单进行审核,并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实物核对。对涉及大型教学科研或大批量同类的报废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要听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同意后可列入待处置资产范围。
(4)实物保管。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本部门审核通过的待处置资产进行妥善保管。
(5)残值预评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残值预评估,出具残值预估价。
(6)学校决策机构审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待处置资产材料及残值预估价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7)材料准备和上报。根据学校决策机构决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评估公司出具正式残值评估报告,并将自主处置的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8)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拍卖或询价方式公开处置。
(9)资产核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决策机构决议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中对处置资产进行资产销账。资产核销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相关凭证供学校财务处销账使用。
(二)损失
(1)由资产保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集体审议并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细则(试行)》(沪海大资[2016]308号)出具处理意见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汇总材料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议。
(3)根据学校决策机构决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无偿调拨(划转)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市教委系统内单位资产调拨(划转)意向,整理汇总材料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议。
(2)根据学校决策机构决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与资产调拨(划转)单位的资产单据处理。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材料
(一)资产自主处置备案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申请表》;
(三)《上海海事大学部分资产报废评估报告》;
(四)《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会关于资产自主处置的决议》或《上海海事大学党委常委会关于资产自主处置的决议》;
(五)其他相关文件
(1)损失
损失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上海海事大学部分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其他证明材料。如发生被盗,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受灾证明等。
(2)无偿调拨(划转)
无偿调拨(划转)情况说明、学校批准文件、转入方的接收证明等。
第四章 公开处置及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自主处置报废资产,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询价、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事项,确保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程序性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单据予以审批;
(三)其他造成学校和部门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中软件类资产的自主处置方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沪海大资[2020]76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