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勤政廉洁。
第五条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照相应的决策机制和程序上报,并保证相关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后勤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任。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基建处、后勤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派员参加,对基建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基建处职责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2.组织建设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
3.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4.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工作;
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
6.负责竣工资料归档工作;
7.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结算审价、审计和财务决算;
8.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职责
1.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核拨及其管理;
2.组织编报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后勤中心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条件的审核工作;
2.负责协调学校物业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配合,监督施工单位施工对校园的影响;
3.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2.参与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做好新建房屋使用准备工作;
3.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
1.对应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学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处予以配合;其他基建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2.对学校基建项目需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计处报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主要使用部门应明确专人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设计招标需求文件、主要设计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进行会签。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或上海市发布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基建处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
第十五条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等。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获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基建处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四章 立项与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需求的提出: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情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新建项目的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学校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将项目建设初定方案按照学校决策程序提请相应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基建处对学校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审核,经学校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基建处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审核,经学校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初步设计与概算经学校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本着科学、合理和适用的原则,不得超越批复概算。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招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同时必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施工单位还须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等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按照项目特点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制。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参建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建单位人员是否工作到位,保持与参建单位人员的经常沟通。参建单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对在项目管理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确需变更时应及时提出,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按相关规定程序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格品牌使用建筑材料,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筑材料的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加强签证审核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必须内容具体、描述准确。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相关参建单位人员会签审核,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后勤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协调施工单位、参建单位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七章 投资控制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建设项目实际投资不得超过批复概算投资。特殊情况确需超概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签证和设计变更所增加的投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一并支付。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以设备为主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80%。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工程款,并预留(或收取)相应比例质保金。
第三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程序:施工单位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建设工程付款申请审核表》,说明申请付款理由及合同执行情况;工程监理审核工程形象进度;投资监理审核提出支付金额建议;项目管理(代建)单位、基建处对申请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以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审核;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予以支付。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合格;
2.工程监理单位已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预验收提出的整改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并经复验合格;
3.施工单位提供并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完整竣工图纸和施工管理资料;
4.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代建)等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报告;
5.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明或测试报告;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组织后勤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参建单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政府质监部门监督见证验收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验收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验收结束后由参与验收各方签署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移交使用,不得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建设工程主体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设施设备根据学校分管职能由基建处分别移交相应部门或学院。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各项专项验收直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书,并办理新建项目产权证。
第九章 结算审价、财务决算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接受国家、上级部门、学校审计处的各项审计监督,及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属于学校审计职责或依申请核批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章 工程档案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应由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档案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项目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主动配合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十一条 基建处要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第五十二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办事,违反纪律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和上海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冲突,则按国家和上海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沪海大基建〔2017〕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