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 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沪学位﹝2014﹞9 号)的有关精神,为完善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教督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
第三条 在国教督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
(一)论文作者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者更换原存档学位论文,未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建议撤销其学位。
(二)由相关学院(研究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对该研究生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三)停止该研究生导师博士招生资格1年;连续3年累计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扣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博士招生指标:按每篇扣减博士招生指标2名计算。在未来两年对该博士学位点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
第四条 在市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出如下处理:
(一)论文作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修改后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者更换原存档学位论文,未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建议撤销其学位。
(二)由相关学院(研究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研究生教育负责人对该研究生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三)停止该研究生导师硕士招生资格1年;若连续3年累计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扣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学位点下一年度硕士招生指标:按每篇扣减硕士招生指标4名计算。在未来两年对该硕士学位点的学位论文进行重点跟踪和质量监控,并且加大抽检数量(比例)。
第五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学位论文”,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根据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反馈抽检结果处理决定的文件要求,由研究生院拟定处理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公文形式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校学位委员会仅审议拟上报的处理结果,不对论文问题进行认定。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审议方式。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材料经所在学院(研究院、项目部)审查后,由研究生院聘请校外专家组成审议委员会并给出异议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