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障新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学位〔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内的新增学位授权专业和已有授权专业调整学位授权门类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专业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完成学校审核程序,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第六条 自主审核程序
(一)学院提出申请。新增或调整授权专业所在学院应在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向教务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应结合学士学位专业授权自主审核条件,根据本学院办学基础条件,组织填写《上海市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确定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及拟定审核工作计划。
(二)专家组评议。学院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2,其中,来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背景的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教育管理专家不少于1人。
专家评审组成员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结合询问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给出是否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结论。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可采用线上评审或函审方式。获得专家组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的视为通过。
(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召开会议,对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逐一审议,获得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者,视为审议通过。
(五)材料公示。拟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调查复议。
(六)上报审批。公示通过后,教务处将拟申报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核查批准。
第七条 申报学院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八条 学院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学院应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通过学院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将加强对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跟踪管理。
第九条 新增或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接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质量抽检。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或停止招生、撤销授权、取消自主审核资格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