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另行办法实施)。对我校本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受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团纪、学校行政处分的,不得参加当年度任何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复审工作,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学生处、团委、体育教学部具体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及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领导担任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处长、学生处分管资助的副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等组成,学生处处长担任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任。
(三)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等组成,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学校面向本科学生设立以下四类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二)学年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
(四)社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一)奖励名额及等级
校长奖学金在第八学期进行评选,全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金10000元。
(二)评选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前七个学期综合测评专业年级排名前2%(专业年级不足50人的,取第一名),且无任何不及格课程;
2.前七个学期内在国家、省市级科技、文体等官方组织的正式竞赛(参照教务处认定)中获奖;
3.前七个学期内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如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等),赢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
第七条 学年奖学金
学年奖学金是在大一到大三本科生中设立的奖学金,设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学年奖学金在本专业同年级范围内评定,依据比例要求,结合该奖学金评奖条件,按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评选。
(一)评奖比例和奖金额度
特等奖:40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3%
一等奖:20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4%
二等奖:10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8%
三等奖:500元/人·年,占各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5%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奖学金的评定
1.学年中考试或考查成绩有课程不及格者;
2.非航海类专业宿舍卫生考核一学期内2次低于16分者;
3.航海类专业综合测评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项考核低于80分者;
4.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者。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我校优秀的班集体、奖励我校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类比赛和竞赛活动,特设单项奖。单项奖学金分为优秀班级荣誉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艺单项奖和体育运动奖、航海类专业基础奖学金、优秀论文奖。
(一)优秀班级荣誉奖
1.奖励名额及等级
一等奖:每个班级2000元;
二等奖:每个班级1000元。
2.评选条件
一等奖:获得上海市优秀集体称号的班级;
二等奖:获得校级优秀集体称号的班级。
(二)社会工作优秀奖
1.奖励名额及等级
社会工作优秀奖按在校学生人数的5‰评定,分三个等级,其中:
一等奖:学生人数的1‰,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等奖:学生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300元;
三等奖:学生人数的2.5‰,每人每学年150元。
2.评选对象
一等奖:校学生会副主席以上;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以上;团委职能部门部长以上;青年志愿者管理中心副主任以上,学院学生会主席以上。
二等奖:校学生会副部长以上;校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团委职能部门副部长以上;青年志愿者管理中心副部长以上;学院学生会部长以上成员;学生优秀社团负责人。
三等奖:校学生会成员,校社团联成员、团委职能部门成员、青年志愿者管理中心成员;学院学生会成员;校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校成长互助会成员。
3.评选条件
工作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
关心他人,能踏实地为同学服务;
团结协作,能较好地与他人共事;
原则性强,有一定的领导组织才能和工作能力;
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分为2.3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者;
严以律己,学习努力,学风严谨,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行为。
(三)文艺单项奖
1.奖励名额及等级
文艺单项奖按在校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年300元。
2.评选对象及条件
(1)在校级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前三名(校级为前两名)的个人。其中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美术、业余文化创作、演讲等;
(2)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分为2.3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者;
(3)在校文艺社团或院文艺活动中起骨干作用。
(四)体育运动奖
1.奖励名额及等级
一等奖:按校级运动队总人数10%评定,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等奖:按校级运动队总人数15%评定,每人每学年300元。
2.评选对象
凡校级运动队正式队员均可参加评选。
3.评奖条件
(1)一等奖:全国大学生及以上级别比赛前六名;市大学生比赛前三名者。
(2)二等奖:有资格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以上级别比赛的队员;市大学生比赛前六名者。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
a.学年中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b.训练出勤未达标准者;训练中不完成训练任务者;
c.违反体育代表队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d.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者。
(五)航海类专业基础奖学金
1.凡取得我校学籍的航海类专业学生即可享受专业基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95元,每学年九月份评选结束后统一发放。
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该奖学金:
(1)学生被留级,停发一年;
(2)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者。
(六)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是在毕业班学生中设立的,具体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评选,详见《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优奖励办法》。
第九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和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详见具体奖学金发文。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单位的名义命名,其申报条件、评奖比例、奖金额度、评审程序以及发放办法按照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议执行。社会奖学金的评定须满足学年无不及格课程这一基本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项奖学金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公布评奖名额;
(二)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学院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六)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助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七)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并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八)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最终结果;
(九)学校完成奖学金发放工作;
(十)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奖学金评定。社会奖学金按照设奖方具体要求操作。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项,且不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复核。如仍存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处提出核查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及事宜或有特殊情况,递交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或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之前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仍然依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沪海大学字〔2018〕209号、沪海大学字〔2021〕19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