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延聘工作,充分发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延聘是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因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等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审议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延期退休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申请延聘前五年无违规违纪、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
2.申请延聘前三年考核均合格。
3.身体健康,工作认真投入,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
4.未满63周岁(作为导师仍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未满65周岁)。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每年6月、12月份学校开展两次延聘申请受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延聘期满前6个月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延聘申请表》。首次申请延聘的,须提交近三年的业绩材料。
3.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给出初步意见,报送人事处。
4.人事处复核申请人材料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常委会决定,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获批延聘的人员,纳入所在学院(部门)日常管理,学院(部门)与其签订延聘合同,明确工作任务,须达到学院(部门)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的标准。
第五条 聘期考核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学校不再延聘。
第六条 延聘人员出现违规违纪、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延聘即时终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高级专家延聘管理办法》(沪海大人〔2018〕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