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605000-2021-0007发布时间:2021-12-31发布部门:人事处设置

沪海大人〔2021〕444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完善学校青年教师培养体系,促进教师提升学术、技术和实践能力,按照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本计划资助学校教师利用多种形式赴与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等实际部门参与研发、工作或实习,使他们在带教导师的指导下,及时跟踪了解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尽快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今后发挥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选派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及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无相同经历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3.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科类学科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教师,可破格推荐。

4.近五年已获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资助人员不可重复申报,近三年已获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教师国内访学计划资助人员不可重复申报。

三、培养方式

符合本计划选派条件的教师,申报本计划时应选择与自己学科专业相匹配的践习单位。接收单位、践习岗位和带教导师须符合如下条件:

1.接受单位:大中型航运、物流及海洋类企业、科研院所或从事航运、物流及海洋类管理的政府部门,原则上应是已和学校或学院签署协议的产学研践习基地。

2.践习岗位:践习岗位应和教师的专业有较紧密的联系。

3.带教导师:实行导师负责制,带教导师应在其单位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入选教师与接收导师共同协商制订践习期间的工作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人践习的要求和目的,具体负责接收单位安排的岗位工作。践习期限一般为1年。

四、资助与标准

1.学校按照当年度财政预算相关额度及标准统一提供资助经费,具体额度以当年度预算下拨及申报通知为准。

2.资助费用可列支入选教师产学研践习所产生的诸如交通差旅费、咨询费、学术论著版面费等。

3.入选教师在践习期间,国家工资、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4.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入选文件公布为准)。

五、申报与审核

1.各学院应结合本院教师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申报本计划。

2.获得学院推荐的青年教师,应填写《教师产学研践习推荐表》,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提出践习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申报教师应事先征求拟接收单位导师意见。

3.学校人事处对被推荐教师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校师资培养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及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并公布进入本计划培养的教师。

六、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院负责本院该计划的实施、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选派学院应代表学校与入选本计划教师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践习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践习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3.入选本计划教师进修期满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海事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结业考核表》,接收单位和导师应对其进修期内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做出考核评价。

4.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不定期对本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5.对不认真履行本项目进修计划、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教师,将取消资助资格,并将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费用;对经督查,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院,暂停或减少该院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实施意见(试行)》(沪海大人字[2012]16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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