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索取号:G010-0504000-2021-0015发布时间:2021-12-30发布部门:科技处设置

沪海大科〔2021〕4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处学术不端事件,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上海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术规范、学术争议、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负责拟定与之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等相关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13-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其中职务委员由教学、科研、研究生、人事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依据其岗位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专家委员由校内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专家学者组成,涵盖学校主要学科。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科技处领导担任秘书长。

第六条 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为四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需要更换时,由相应推选部门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学术道德委员会批准并公示。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举行。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披露,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对有关事情、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然后决定是否对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列入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立案后,负责组织成立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积极配合。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包括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校外同行专家。如有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或者验证。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至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理由以及性质等。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到多位责任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给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须经过学术道德委员会开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包括委员会主任在内的至少五位委员代表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认定意见以及被举报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如果需要可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委员代表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被举报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投票通过,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在调查的各个环节中,如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配合调查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关系;

(二)与被举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举报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调查过程的。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认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将认定意见送达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收到认定意见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沪海大科〔2019〕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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