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教师学术平台与科研水平,提升我校中青年教师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高等教育管理能力,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全面发展,我校将继续推进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计划资助学校中青年教师赴国外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领域访学进修,使他们能在国外名师和专家的指导下,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最新发展技术,尽快提高自身学术科研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为今后发挥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选派条件
入职我校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在编在岗教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同等水平外语能力合格证书或其它外语能力证明(具有博士学位或曾在海外留学一年及以上人员可免),外语沟通能力较好;若有雅思、托福、WSK等外语能力证明且成绩较好者优先考虑;
4.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高级别科研项目(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5.近五年无长期出国(境)访学进修记录,具体指三个月以上的国家留学基金公派、上海市公派或学校公派访学进修活动,以及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因私出国(境)活动;
6.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能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可破格推荐;
7.近三年已获教师国内访学计划、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资助的教师不可重复申报。
三、培养方式
本计划资助国外访学进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符合本计划选派条件的教师,需自行联系国外访学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所选高校原则上应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外高水平大学,并对自身学术能力的提升能起到积极作用。访学进修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能让访学教师参与其科学研究。
入选教师与接收导师共同协商制订进修期间的工作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人进修要求和目标,参加导师安排的科学研究、课程讲学、管理实践等工作。
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1.学校提供一次性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以当年度学校公布的资助额度为标准。
2.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受资助对象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等与访学进修相关的开支。
3.因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等不足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4.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间的在岗工资、职务评聘等不受影响,工作量津贴、学术假补贴等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操作。
5.入选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并以当年度上海市教委发文公布的“三大计划”资助名单为准。
五、申报与审核
1.学校一般于每年12月左右开展申报工作,1月公布入选名单。
2.学校根据当年度派遣计划,将名额指标下拨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指标名额,并结合本院教师的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骨干教师申报本计划。
3.教师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提出进修访学要求及预期达到目标等,校师资培养工作小组对被推荐教师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议,确定并公布入选计划培养名单。
4.学校发文予以校内公布,并上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六、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院负责本院教师出国计划的申报推荐、日常联系及管理工作。
2.学校与入选教师签订协议,约定教师出国进修目的、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回国回校后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3.学校组织入选教师开展考核工作时间初定为教师自出国之日起两年后。考核内容涵盖进修回国考核表、专题调研报告、优秀人才信息提供、学术讲座、双语课程教学能力、新增论著科研项目等学术科研成果(具体以学校同入选教师签订的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为准)。
4.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教师出国成果进行督查并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进修访学计划或达不到预期目标、考核未通过人员,学校将视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费用,三年内不能申请学校其它师资队伍培养计划,考核结果纳入学院年度“人才队伍培养”考核指标中(具体以学校同入选教师签订的公派出国访学协议书为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实施办法》(沪海大人[2015]27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