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计划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605000-2021-0006发布时间:2021-12-31发布部门:人事处设置

沪海大人〔2021〕4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完善学校青年教师培养体系,促进青年骨干教师在各学科前沿开展进修和学术交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本计划资助学校青年教师赴国内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领域访学进修,使他们能在名师指导下,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尽快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今后发挥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二、选派条件

1.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及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主持或参与过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3.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人文社科类学科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破格推荐。

4.近五年已获教师国内访学计划资助人员不可重复申报,近三年已获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资助人员不可重复申报。

三、培养方式

符合本计划选派条件的青年教师,申报本计划时应选择与自己学科专业相匹配的学校。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须符合如下条件:

1.学校: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或“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

3.导师: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主持并承担能让入选青年教师参与的教学科研项目。

具体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等信息,可参考选派当年教育部高师培训武汉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名录或上海市教委当年度申报目录。

入选青年教师与接收导师共同协商制订访学期间的进修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人进修要求和目的,参加导师安排的科学研究、课程讲授等工作。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1学年。

四、资助与标准

1.学校按照当年度财政预算相关额度及标准统一提供资助经费,具体额度以当年度预算下拨及申报通知为准。

2.资助费用可列支入选教师国内访学进修所产生的诸如访学学费、交通差旅费、学术论著版面费等。

3.入选教师在访学进修期间,国家工资、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4.选派教师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入选文件公布为准)。

五、申报与审核

1.各学院应结合本院青年教师培养规划,优先推荐急需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申报本计划。

2.获得学院推荐的青年教师,应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提出进修要求和预期达到目标。申报教师应事先征求拟接收学校导师意见。

3.学校人事处对被推荐教师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校师资培养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及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并公布进入本计划培养的教师。

六、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院负责本院该计划的实施、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选派学院应代表学校与入选本计划教师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3.入选本计划教师进修期满后,应按要求填写《青年教师国内访学结业考核表》,接收学校和导师应对其进修期内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等情况做出考核评价。

4.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不定期对本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5.对不认真履行本项目进修计划、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教师,除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外,还将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费用;对经督查,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院,暂停或减少该院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计划实施意见(试行)》(沪海大人字[2012]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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