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为保证优质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调动广大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积极性,切实提高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要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在教学改革与研究、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诸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三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学时数最低要求为64学时;担任管理岗或主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期间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学时数最低要求为32学时。
授课学时数不含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学生科创和学科竞赛等教学环节。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学时数未达到最低要求者,当学年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 符合以下类型之一者,不参与当学年授课学时数考核:
当学年引进的教授、副教授;
当学年晋升的副教授;
因被学校认可的学习、交流、休假等原因,导致当学年不能完整在校的教授、副教授。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的部门归属及管理岗身份由人事处负责认定;主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认定;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学时数由教务处负责统计。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鼓励,周密安排,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本科教学任务;对于担任管理岗且教学业务隶属本教学单位的教授、副教授,所在教学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落实其教学任务。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2023学年起执行。如学校考核周期调整,本规定所涉之考核周期亦作相应调整。由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