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申请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学费:
1. 学生本人是确有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优抚家庭子女的。
2. 学生父母重病、重残、或遭遇重大灾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基本没收入的。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申请的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近一年未受过违纪处分或处分已经解除。
2.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积极上进,能在所学专业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无不良行为。
第三条减免金额
学费减免分两档,一档为当学年应付学费的100%,二档为当学年应付学费的50%。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第四条申请流程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审核。
2.各学院对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减免金额报学生资助中心复核。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学费减免名单及金额进行复审并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审批。
4.审批通过后交校财务发放。
第五条 其他说明
1.学院必须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审核时,应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学习成绩、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已获资助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评给予相应减免。
2.学院要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3.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4.凡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若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被减免的当学年内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视处分等级在六十天内补交全部减免额。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籍贯 | ||||||
学院班级 | 学号 | 联系方式 |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 (一般困难/特别困难/未认定) | 违纪情况 | (有/无) | |||||
本学年已受助情况 | 国家助学贷款 | (元) | 学费减免 | (元)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元) | 临时困难补助 | (元) | |||||
国家助学金 | (元) | 其他资助 | (元) | |||||
主要家庭成员经 济情况 | 称谓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月收入(元) | |||
申请原因:(要求写明家庭基本信息和符号学费减免的情况) 学生签名: | ||||||||
情况说明: 辅导员签名: 日期: | ||||||||
学院审核: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拟资助金额:________元 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 日期: | ||||||||
学生处意见: 拟资助金额:________元 签字盖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