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和校园管理,也不得影响自身学习。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校内外单位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4小时,每月不超过120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招聘与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
(二)各岗位日常管理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设岗部门须设指导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对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明确工作职责、指导日常工作、上岗人员的考勤及工作表现的评定、工资核算上报等。
(三)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公开向全校学生招聘本学年的上岗学生;临时岗位根据校内各部门用人需求随时公布招聘信息。
(四)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认真据实注册个人信息及家庭情况。经设岗部门面试录用后方可上岗。
(五)上岗学生必须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指导老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六)由于校内固定岗位有限,除临时岗位外,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岗位,不得重岗。
(七)每学年举行一次“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评定,主要依据是其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工作业绩和部门指导老师的考核。
(八)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工作责任心不强,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无故不上岗,不服从管理;未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等。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签订协议,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支付时间及方式、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月计酬,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每小时的工资参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工资参照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校内设岗部门每月20日之前将勤工助学费用通过财务处薪资平台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审核后交财务发放,与工资单相对应的考勤记录统一由设岗部门留存备查。校外勤工助学由用人单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发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设岗部门需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沪海大学字(2014)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