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工程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第3201号内部审计指南——建设工程审计》、《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沪府办规【2020】12号)和《上海海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单项工程经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审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项目绩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实现学校建设工程目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对于应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学校建设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运行合格后,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基建处、后勤中心等,以下同)向国家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学校审计处予以配合。
第七条 修缮项目审计工作除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学校负责实施。应由学校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学校审计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学校审计处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上海海事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沪海大审〔2021〕213号)的精神,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管理相关部门,应构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
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有效执行,加强工程造价控制。
2.协调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等,配合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3.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审价)所需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
4.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二)财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
1.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
2.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
2.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四)审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
1.组织建设工程审计,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工程造价控制,促进建设项目管理。
2.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确定审计的重点环节、内容和组织方式。
3.负责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关事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内容,依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自行实施或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基建项目管理审计等工作。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决策管理、建设项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建设项目实现绩效等。审计工作的覆盖面可以是上述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
第十条 修缮项目审计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履行程序情况。
(二)施工过程中变更内容,材料、设备采购,隐蔽工程验收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四)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或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审计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过程中审计处配合基建处和财务监理机构参与投资控制相关工作,及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提请审计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修缮项目依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竣工结算审价或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委托申请,由审计处实施或组织实施。
竣工结算审价是指对施工单位提交、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并确认价格。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根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可选择全部阶段、环节或部分重要阶段和环节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委托书中所列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价项目流程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将结算书送至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预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确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价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三)根据立项项目情况,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结算审价工作。
(四)施工单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外审)共同查勘施工现场,取得图像资料,图像资料和审计中的其他资料一同提交审计处。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保证现场情况的真实性。
(五)初步审核意见经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确认后,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初稿。对初审价格有争议的,由审计处组织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就会商结果会签(争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价报告,并由审计处将审价报告提交给学校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流程
(一)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维修项目,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处对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对于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三)对于立项项目,审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选定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具体要求,确定服务内容和要求,与中介机构签订全过程跟踪审计合同,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学校建设管理部门。
(四)审计处指导中介机构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由中介机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中各个阶段的具体审计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协调审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督促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其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竣工结算资料开展的审价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应当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报告。报告周期一般为: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中介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的一周内提交跟踪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中介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周内提交跟踪审计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要、重大情况等,中介机构应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中介机构应提交项目总体跟踪审计报告。
(八)对于跟踪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审计处应及时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优化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组织开展修缮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核竣工结算造价管理工作、工程审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价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上海海事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沪海大审〔2018〕182号)支付费用。建设项目其他审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价工作,不再向学校收取结算审价方面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结合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加强新校建设审计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沪海大审字[2005]045号)、《上海海事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沪海大审字〔2009〕39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