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包括新设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增设专业方向等。
第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构建合理的专业布局,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有利于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彰显学校办学特色;
(二)应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
(三)既应具备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又要结合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充分考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四)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总数应符合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除学校统筹的中外合作类专业外,校内一个本科专业名称只能用于一个教学单位(学院、研究院等)内,不得重复设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科专业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新设本科专业
(一)经过对社会和市场调研后,教学单位于每年3月上旬根据专业规划和专业建设情况提出拟办新设专业的策划,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申报新专业策划表》,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是否准备申报材料。
(二)审批允许准备的新设专业,于每年5月上旬提交申报材料至教务处。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设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及相关资料。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设专业及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及相关资料。
(三)教务处按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本科专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教学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四)教学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于每年6月上旬报教务处,教务处对最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按规定报送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备案或审批。
(五)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教务处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反馈给申报新设专业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按要求将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负责报上海市教委,列入《专业目录》的新设专业经上海市教委形式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设专业及国家布控点专业经上海市教委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调整本科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
教学单位于每年3月上旬根据市场需求、社会反馈、教学实施情况、师资等填写《专业结构调整审核表》,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是否准备申报材料。审批通过后,按照新设专业申报及审批程序完成校内外报送工作。
第七条 增设本科专业方向
教学单位于每年3月上旬根据市场需求、社会反馈、教学实施情况、师资等填写《专业结构调整审核表》,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是否准备申报材料。审批通过后,按照新设专业程序完成校内报送工作,并根据上级规定进行申报或审批。
第八条 本科专业设置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需对外发布专业建设年度报告,并报送教务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上海市教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沪海大教〔2015〕8号)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