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1000000-2021-2020发布时间:2021-12-20发布部门:信访办公室设置

沪海大委〔2021〕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学校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

(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四)以人民为中心,把开展工作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第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

(二)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三)向校内二级单位转送、交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处理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研究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八)负责其他信访事项;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内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办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人员;

(三)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并按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负责落实本单位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到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的,涉访单位应指派相关负责人联合接访。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信访秩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应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 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五)向各二级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六)对匿名信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 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备查,不予处理;

(七)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按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五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收到信访材料的各部门,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信访材料转学校信访办公室。

(二)处理。一般性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办理;重要来信在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信访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交办。

(三)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回复信访人。向信访人宣传政策,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于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应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学校二级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九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及时反馈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日常工作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及时处理的;

(四)国家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对适用简易办理程序的信访事项,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请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信访工作条例》(沪海大办〔2013〕3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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