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索取号:G010-0505001-2021-0015发布时间:2021-10-14发布部门:教务处设置

沪海大教〔2021〕31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的管理。

 

第一章  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以及录取资格复查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录取资格复查的对象包括当年录取新生,及往年录取后办理过保留入学资格需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二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校在本科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本科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采用人脸识别设备进行一站式本科新生入学身份核验,做好现场采集照片,身份证照片,录取照片的人像比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如发现本科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人像比对结果不通过者,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本科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由学院负责复查本科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核查,严格比对本科新生照片和关键信息,严防冒名顶替。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本科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本科新生资格条件要进行逐一核查。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要严格核对,并将复查结果报招生办。复查中发现身份不一致者,由招生办与学生生源所在地及当地省招办核实本科新生身份,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

2.建立“三级审签”工作机制。由学院负责复查每位本科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一人一档”,审查人员至少两人,一人审查、一人审核并签字,审核结果经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后报招生办。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办与学生生源地省招办核实学生录取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查究。复查结果经招办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归档。

3.由校医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复查本科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并将复查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招生办。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在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后,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教委关于学籍电子注册相关要求,学校严格审定各学院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名单、放弃入学资格名单等数据,确定可予学籍注册的新生名单,确保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由专人负责在市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校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陆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核实纠正。

第五条 采用学校的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学校学籍管理的重要平台,采用线上同步进行学籍管理。做好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同时,依托学校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学校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步更新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切实加强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保留学籍、延长学制、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责任到人,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保留学籍)者要求复学,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当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1.学生本人向学院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2.学院审核后拟制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签报,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送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3.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审核后,送教务处会签,报学生处处长审批签发。

4.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行文并发至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学校档案馆、保卫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医院。

5.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做好退学记录并同步更新学信网、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

第八条 退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本人申请退学的;本规定其它条款及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应退学的。

1.学生本人经父母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审核后起草退学签报,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送学生处学生管理科。

3.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在网上行政办事中心发起发文流程,报学生处处长审核、教务处处长会签、法务办会签、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管副校长签发文件、校长办公室印发文件。

4.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将文件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档案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医院。

5.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同时做好退学记录并同步更新学信网、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学生信息。

 

第四章  学历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校颁发给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

第十条 图像采集与校对。由学校统一组织协调本科毕业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及后续校对工作,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图像信息有误或遗漏,由学校进行更正或补报,确保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完整性。

1.对于预计毕业生身份复核不通过者,如因录取照片有误,由学校招生办联系生源地高招办进行更换;如学历照片有误,教务处通知学生进行补拍并做好后期人像比对和补报工作。

2.如因其他情况,通过查找学籍资料、学生提交材料等方式,学校向上级部门提交身份复核备案申请。

3.因身份复核不通过或未进行学历照片图像采集者,不予报送毕(结)业资格。

第十一条 毕业信息校对。通过校内数字化平台进行预计毕业生信息校对,如数据有误,由辅导员进行初步校验再提交,确保毕业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在学历电子注册前,做好各平台数据的预审工作,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毕(结)业资格审核。各学院需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每届毕业生(含延长学习年限者)的毕(结)业资格审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历上报,加强学历证书管理,严格执行学历电子即时注册制度。

第十三条 补办学历证明书。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档案资料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并及时在学信网进行备案。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原证书作废。

第十四条 材料归档。学历相关的材料,如各学院提交的确定毕(结)业资格名单、学历证书发放表及补办学历证明书材料等,按照自然年度做好归档工作,以便后期查验。

第十五条 学历撤销。学校发给学历证书以后,如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学历证书及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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