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304000-2021-0028发布时间:2020-05-05发布部门:教务处设置

沪海大教〔2020〕84号

第一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是指学生根据学校设定的评教指标,通过填写问卷的方式,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制度以提供学生对教师课程教学情况的反馈信息为基本目的,旨在为教师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完善学校质量监控体系提供支持。

第三条 本科教学学生评教指标包括教学规范、教学组织、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根据课程类别和授课方式分别制定理论课课堂教学、体育课课堂教学、在线课程教学等三类指标体系。具体如下:

1.理论课课堂教学学生评教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1

教学规范

教师按时上下课,不频繁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注重教书育人

2

教师公告坐班答疑信息并严格执行

3

教师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如:布置课程作业,组织课堂讨论,安排课余活动等,并认真反馈相关信息

4

教学组织

教师对教学秩序管理严格并能言传身教,对学生出勤有严格要求,课堂纪律良好

5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注重与学生互动

6

教学态度

教师备课充分,熟悉教学内容,讲解流畅

7

教师授课精神饱满,有感染力,并能正确处理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关系

8

教学效果

教师授课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9

教师授课内容丰富,有深度,专业课程能够联系实际

10

教师授课能够提升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与能力

2.体育课课堂教学学生评教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1

教学规范

教师按时上下课,不频繁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注重教书育人

2

教师能根据学生个体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

3

教学组织

教师对教学秩序管理严格并能言传身教,对学生出勤有严格要求

4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注重与学生互动

5

教学态度

教师备课充分,对教学内容熟悉,且动作规范标准

6

教师授课精神饱满,并能正确处理知识、技能传授与价值引领的关系

7

教学效果

教师授课内容安排合理,运动量符合学生实际

8

教师的教学有助于学生提升运动技能、团队合作与拼搏精神

3.在线课程教学学生评教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1

教学规范

教师为授课做了充分准备,提供的课程资料或直播授课有助于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学习和掌握

2

教师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科学客观,能采取合理措施检测学生学习进度与效果

3

教学组织

课程教学组织管理有效,做到以学生为中心,关心尊重学生

4

教师在教学中注重与学生互动,能及时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在线学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5

教学态度

教师设计的作业、测试、辅导答疑等教学活动丰富有效

6

教师对课程内容熟悉,能及时解答学生的疑惑,并为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

7

教学效果

学生能理解并熟练掌握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技能)

8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能够提升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与能力

 

 

第四条 学生评教等级根据学生评教问卷情况的统计得分,将学生评教结果分为A+ABC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A+:评教得分>95分;

A95分≥评教得分≥90分;

B90>评教得分≥75分;

C:评教得分<75分。

说明:凡发生与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学事故,所涉课程评教等级直接定为C

第五条 学生评教的具体实施

1.评教范围

1)接受评教的课程仅限于有课堂教学的理论课和体育课以及实施在线教学课程(含理论课和体育课),不包括实验课和实习实践课程。

2)对于多名主讲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其中授课学时达到0.5学分所对应学时及以上者纳入评教结果统计。

2.评教方式

学生评教方式包括:教学过程文字留言和期末集中评价。

教学过程留言:整个课程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登录教务系统,给所选课程任课教师文字留言,就教学规范、教学组织、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任课教师可实时查询本人授课的学生文字留言。

期末集中评教:学生需根据教务处通知登陆教务系统,并根据系统提示,依次对所选课程,完成问卷填写。系统随机推送若干校验性问题,如果学生所选答案与问卷填写内容矛盾,系统将提示学生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学校将根据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对评教问卷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3.评教数据处理

1)学生有效参评人数不足10人或参评率低于50%的,不纳入统计。

2)免考勤、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评教数据不纳入统计。

3)每门课程学生评教分数的前、后各5%的数据不纳入统计。

4.评教结果查询

每学期第2周后,任课教师可查询本人前一学期授课的学生评教结果。教学院长可查询本学院前一学期开设相关课程的评教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办法(试行)》(沪海大教〔20173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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