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8浏览次数:33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学院(研究院)的,应与有关部门、学院(研究院)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上海海事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以下日常工作: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和维护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及时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学院(研究院)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学院(研究院),应与相关部门、学院(研究院)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校和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本学院(研究院)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和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学院(研究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及各部门、学院(研究院)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向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获取相关信息的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描述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予公开。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学院(研究院)行政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核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校报、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发布部门等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予以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研究院)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学院(研究院)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上海海事大学信息公开条例》(沪海大办〔201636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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