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我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的物品是指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工作所需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一)材料是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材料、燃料、试剂等。
(二)低值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其中,对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以下,且单批不超过(含)50件的称之为低值耐用品。
(三)易耗品是指在使用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物品”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二级管理、节约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制定“物品”的管理办法,建立全校低值耐用品台账,组织对二级部门保管的低值耐用品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对部门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进行复核并报学校批准。各二级部门应按照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开展的需求对“物品”进行采购,并对“物品”的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二级部门对其所使用的物品应加强管理,应建立领用登记记录,对在账低值耐用品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五条 二级部门对属于低值耐用品的物品验收合格后,参照固定资产入账流程,办理资产登记入账后,凭《低值耐用品入账登记单》到财务处报销。其余物品完成采购并验收合格后可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财务处在审核二级部门报销时如对物品类型有不同认定时,可与资产管理处会商取得一致意见,二级部门应按会商认定后的类型办理。
第七条 财务处每月定期反馈低值耐用品登记报销情况,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登记,建立学校低值耐用品台账。二级部门应确保本部门低值耐用品账实相符。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为发挥资产最大使用效益,二级部门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后仍能使用的,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应继续使用。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及遗失赔偿,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处置申请。由校内各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汇总部门拟报废低值耐用品资产清单,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复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低值耐用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沪海大资〔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