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索取号:G010-0605000-2021-0005发布时间:2021-03-16发布部门:人事处设置

沪海大人〔202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助力学校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海事大学,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以及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管理中如有特殊要求,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我校博士后发展规划的制订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主管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交流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及流动站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博士后人员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鉴定、成果奖申报等;教务处负责对具有教学任务的博士后人员在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向与我校有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意向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推荐优秀博士毕业生;财务处负责为博士后人员相关经费的管理提供支持;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人员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出国事宜;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对国有资产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处,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后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招收计划;

(二)督促和指导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

(三)组织申报流动站和流动站评估;

(四)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申报;

(五)负责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博士后人员参加学术论坛;

(七)协调校内、外博士后管理部门之间的日常事务;

(八)负责国家和地方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

第六条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并设站长一名,一般由该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的负责人兼任,负责站内各项事务。同时,各流动站需配备一名博士后工作联系人,并报博管办备案。

各流动站负责并协调相关学院(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共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负责拟定本流动站年度的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

(二)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与管理;

(三)负责初审博士后人员所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四)落实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条件;

(五)负责“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办公系统”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专家小组(三或五名高级职称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招收优秀博士进站工作,进站后组织开题答辩、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流动站建设与评估;

(八)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

(九)每年对博士后工作做一次书面小结,交至博管办;

(十)向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确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以及联合招收工作等。

第七条 各流动站成立“博士后流动站专家小组”,全面负责本流动站博士后的科研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学科发展建设规划,并承担招录、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积极鼓励博士后人员从事原创性及交叉性研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由具有高思想道德标准、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科研经费的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担任;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合作期间应具有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具有满足学校相关规定中可认定为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  进站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

申请我校博士后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已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取得博士学位3年内)或即将于半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

(三)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鼓励流动站招收外单位博士毕业生,在本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进入我校同一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一)各流动站结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的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报博管办。博管办根据各流动站需求和学校整体情况,提出学校下一年度招收计划及经费支持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博管办在招聘网站上建立博士后招聘专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作为我校博士后人员者,可向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简历;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

3.博士期间发表的出版论著、承担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4.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管办接收到申请者材料并经初审合格后发送至相应流动站,流动站根据情况安排组织面试小组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等进行考察,面试小组做出书面考核意见。

(四)对同意接受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流动站需为其确定合作导师。流动站在面试结束后向博管办报送面试结果,并对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计划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博管办集中上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获得批准后将为申请者办理进站、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如果是定向委培的博士毕业生,必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如果是军人,应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证明。此类人员不享受全职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全职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或者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生,在进站时还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必须按期进站,如果超过规定日期一个月仍未完成进站,流动站将不保留申请者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书面向流动站说明情况并报博管办审批。

第十四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手续时,要与博管办、流动站、所在相关学院以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事项。

第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海海事大学管理,全职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博士后人员进站时,可凭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等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本站及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后三个月以内做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不合要求的予以退站。开题报告会由流动站组织,开题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博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满一年时,流动站须对其科研成果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依托我校申报各类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它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者长期进修。但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到国外开展短期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者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回国后应提交学术交流报告。对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按照出站要求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并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参加出站考核,考核及审批通过后办理出站手续。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的出站手续由工作站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组织

流动站负责成立专家考核小组实施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考核小组由博士后人员所在的相关学院的专家、博士后流动站专家小组成员、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等组成,一般为五名。考核小组推举组长和秘书长一名,由组长主持考核。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所在工作站负责组织出站考核。

(二)考核方式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报告书面材料应提前一周交至考核小组审阅;博士后人员进行出站报告;考核小组提问或提出意见和建议;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并报流动站,流动站向博管办报备。

(三)考核要求

出站考核是对博士后人员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对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做出评估结论,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且符合出站条件,可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相关学院、流动站同意,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四条 如在协议期内未能完成科研任务,由博士后人员于协议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合作导师及流动站站长签署意见并由所在相关学院盖章,报博管办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后人员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工资、住房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个人申请,经合作导师、相关学院和流动站同意,可由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管办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可予以退站:

(一)进站六个月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审查不合格;

(三)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校级处分;

(四)学术道德不端,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五)考核不合格;

(六)在站时间超过24个月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或在站时间已满三年;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八)因身心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九)其它原因须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待遇,并支付违约金。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站手续办理完毕的博士后人员应在1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人员档案,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八条 工资薪酬。

我校博士后人员的薪酬由校发工资和合作导师提供的培养费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职博士后人员的岗位工资参照中级职称标准发放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工资和津贴;

(二)合作导师提供不低于5万元/年的培养经费,具体由博士后本人、合作导师及聘用博士后人员的学院协商确定;

(三)学校为全职博士后人员提供不超过两年的待遇,并按照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等。在站时间超过两年的,延期期间的生活费、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学校不再承担,但可由合作导师或者个人承担,并需在延期申请中说明。

第二十九条 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工资福利等由其在职单位全额支付。所在流动站或合作导师可根据其工作情况提供适当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博士后住宿。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学校视情况提供周转房或住房补贴。学校一般不为在职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

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最多24个月的住宿或住房补贴,博士后人员出站或住满24个月后,博士后人员须按时迁出或停止对其发放补贴。

第三十一条 户口迁移。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介绍信等有效材料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可落户我校常住集体户口。

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按照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海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沪海大人字[2008]2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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