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正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整体水平,并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根据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坚持分类考核,将师德师风放在考核首位。
第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薪级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并与评优、绩效奖励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年度考核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校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
第七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考核结果的统计和归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部门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应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0%。二级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应具可操作性,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机关行政管理人员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机关党总支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方案由机关党总支制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表现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掌握新科学、新技术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遵守廉政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各类人员除师德师风考核外,根据所在岗位性质的不同,在考核时合理侧重。
(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其教书育人、教学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和社会服务等情况。
(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其工作投入、工作创新与工作绩效等情况。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其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
(四)管理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其爱岗敬业、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
(五)工勤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其服务态度、劳动纪律、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欠佳;或在工作中存在较明显的失误或错误。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差;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学校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二)教职工根据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考核表。
(三)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综合评议考核等次,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考核等次。二级单位应将考核优秀的人员信息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
二级单位须将考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教职工对部门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意见仍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被考核人员对校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四)各二级单位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年度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表存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按照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以每年下发的工作通知为准;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应实事求是考核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师德师风考核未达“优秀”者,年度考核不得为“优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二)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擅自离岗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擅自离岗超过10个工作日或无故迟到、早退、中途不假离岗累计达15次以上的;
(三)考核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少于本部门规定的年度岗位工作量要求40%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五)上级机构、学校有关规定中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擅自离岗超过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擅自离岗超过6个工作日或无故迟到、早退、中途不假离岗累计达10次以上的;
(二)考核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处于本部门规定的年度岗位工作量要求40%(含40%)与不足60%之间的;
(三)上级机构、学校有关规定中应该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考核:
(四)立案审查但尚无明确结论的人员,或正处于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调入新部门不满三个月的,由原部门提供评语,现工作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进校的教职工在岗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公派出国访学在考核年度内超过6个月以上或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四)外派、借调、挂职锻炼的人员,由相关单位出具年度工作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下一自然年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年度”指学年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人才派遣员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下一考核年度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沪海大人字〔2009〕401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将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