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相关工作的审核、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事项。
第三条 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包括: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委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士学位分委会”)、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组成由各相关学院(研究院)提名,由学位办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校学位委员会一般不超过35人,应为单数,委员主要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分委会主席、本校的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国务院相关学科评议组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等。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中必须包括主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导师资格。校学位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委员年龄要求:截至聘任年度9月1日,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硕士研究生导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
第六条 各学科学位分委会的设置原则
一、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学位分委会。
二、同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分委会原则上不分设。
三、同学科的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分委会原则上不分设。
四、原则上按照类别设置专业学位分委会。
五、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应由相关学院(研究院)提交书面说明,由学位办汇总,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各学科学位分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应为单数,由各学院(研究院)提名,由学位办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各学位分委会委员人数应当与本学科规模相适应,以尽量精简为原则,委员原则上不得跨两个及以上分委会兼任。学位分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各学科学位分委会设主席1名,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研究生导师资格,另设秘书1人。委员年龄要求:截至聘任年度9月1日,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60岁,硕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6岁。
第八条 学士学位分委会的组成由教务处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学士学位分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分管学位工作副处长、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及教授代表等组成。委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同志接替。教授代表人选由学院推荐、学士学位分委会遴选产生。分委会设秘书1人。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关重大议题,包括学位点建设规划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等;
二、审查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位点名单;
三、对各学科学位分委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各学科学位分委会审查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作出对申请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名单,审批各学位分委会审查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
六、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七、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主要职责
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主要负责对本学科学位点建设和总体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学位培养质量保障和培养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等,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专家成员名单;
二、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四、审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组织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
五、审核推荐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点名单;
六、审查申报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和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九、制定本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和学位论文规范;
十、研究和处理本学科其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主要职责
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主要负责对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第四章 委员权责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政治思想端正,无意识形态问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二、熟悉国家、学校相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三、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五、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应尽的职责;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参加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
三、独立自主对相关议题进行投票;
四、其他本章程及学校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章程,公平公正对相关议题作出判断,严格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委员的履职和退出
一、履职
根据本章程规定入选的教师,依章程规定进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委员职责。
二、退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职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3.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
4.违反学术道德或本章程相关规定,或存在师德师风问题,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5.其他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章程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各学科学位分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3次全体委员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所作决定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各学科学位分委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出席者应事先请假。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议题阶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者秘书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校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沪海大研〔2015〕318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