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发票管理信用水平,加快科研应收款收款进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用评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规定如下:
一、以学院、部门(以下统称学院)为单位,建立科研经费到款评分制度
(一)区分每笔科研经费到款情况分别计分
1.科研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前,学校已经收到款项,每笔经费加2分。
2.科研经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在三个月内收到款项,每笔经费加1分。
3.收款期限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每笔经费扣1分。
4.收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每笔经费扣2分。
(二)科研计分的基本原则
1.每个科研项目总扣分不设下限。
2.以上在统计期间内所得的累积积分,除以所开发票笔数,按照比例分值计分。
3.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到款的合同质保金不列入计分范围。
4.按照学院科研项目预收款项在学院全部科研项目款中所占的比例分值计分。
(三)建立科研项目支出规范管理奖惩罚加减分制度。学院科研项目支出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内部管理规范,且未发现违反上级和学校财务制度行为的,给予加分;若发现科研支出不合规行为给予减分。
1.凡在各种外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检查,以及学校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不合规、不规范行为的学院,减30分。
2.因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供开票信息不实、手续不全、款项不到账等原因,造成票据作废、重开的,减10-30分。
3.科研项目负责人报销科技项目支出,应保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发票等虚假报销行为的学院,减10-30分。
(四)前三项合计得出学院在考核期间的科研经费管理信用评级总得分。
(五)学校收款时间以学校账户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二、根据学院的科研经费到款评分,确定科研经费管理信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与学校奖励学院科研管理经费的比例挂钩
(一)按照学院科研项目到款的实际评分,得分在30分及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10分及以上30分以下的为B级,得分在10分以下或负分的,为C级。
(二)A、B、C三个信用等级将分别奖励学院科研项目到款金额3%、2%、1%的科研管理经费。如学院(部门)开出增值税发票没有收到款项的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分配给学院(部门)的科研管理费按照80%拨付。
三、因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在开票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收和附加,除本制度中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将将收取10%的垫付税款等款项(以下简称“垫付税款”)。对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该学院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未收款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交纳垫付税款,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开票承诺书,如有下述情况的除外:如果个人已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六个月内没有收到全部款项,需要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交纳10%的垫付税款和开票承诺书。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用等级为C级的,首次开票不需交纳垫付税款,需要交付开票承诺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首次开票且尚未全部到款的教职工个人,再有科研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先交纳10%的垫付税款和开票承诺书。
四、对学院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用等级评分,每一年评价一次,评价起始期限以财务处另行通知为准。
五、本制度适用于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科研项目。
六、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信用等级结果将作为评价学院财务工作绩效、开展项目库项目评估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原《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管理信用评级制度》(沪海大财〔2014〕3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