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体育教学,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条例规定》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意义和性质
体育教学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促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考试总要求
1.体育课考试包含两方面要求,既要通过体育课考核又要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2.凡因身体等特殊原因被批准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生,按《上海海事大学体育保健课暂行规定》处理。(见附件)
三、考试和测验项目
1.每学期要对所学专项运动技术项目进行考试。
2.每学年的游泳为必测项目。
3.每学年要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
四、评分标准与办法
1.专项运动技术根据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评分。
2.平时学习情况依据出勤、学习态度等评分。
3.学生身体素质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实施办法》为准评分。
五、成绩评定
1.体育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实践考试、平时学习评价等全面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2.航海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除达到陆上专业学生体育课要求外,还必须在毕业前通过游泳500米考试。游泳考试未通过的学生需参加游泳课重修班学习及考试直至通过。
3.校运动队队员一年级须跟班上体育课,二年级运动员凡认真参加所在运动队训练,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经教练员同意可不上体育课。体育课成绩由教练员根据本学期训练、比赛情况来评定。
4.被批准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生,考试成绩按照《上海海事大学体育保健课暂行规定》评定。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体育课程无法正常开展时,可采用在线教学模式实施教学,体育课考试模式、评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2学期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体育课考试和评分办法》(沪海大教字 [2014]21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
上海海事大学体育保健课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对患有慢性病和病愈后体弱而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需修体育保健课,使之逐渐恢复健康,增强身体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保健课的对象
1.患急性、迁延性肝炎临床治愈后,从肝功能恢复正常日期起可上一年体育保健课;肝炎可疑者,在肝功能恢复正常后,可上一学期体育保健课。在上体育保健课期间,应定期复查肝功能,以便任课教师掌握运动量。
2.患肺结核、胸膜炎后,化疗期间及化疗后一学期者。
3.确诊高血压病患者、冠心病、风湿性心肌炎后遗症者。
4.上消化道出血及胃炎恢复期。
5.运动外伤、骨折或手术后体弱或功能受限,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历证明者。
6.其他严重疾病患者,根据医嘱处理。
7.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可以上保健课。
二、申办手续
1.凡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同学,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校医院进行检查,凡符合上述申请参加保健课有关规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开具证明,经所在学院认可,交体育教学部批准,统一安排教学。
2.在学期中途出现上述伤病情况而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应在一周内办理申请参加保健课的手续,转入保健课上课。
三、体育保健课评分标准与办法
1.体育保健课成绩评定的最高分为75分。
2.考试成绩最高分为55分,平时成绩最高分为20分。
3.成绩评分标准
1)学习态度:按课堂学习表现和课外作业锻炼情况,给予10分以内的适当分。
2)出勤分:缺课(包括辅导课)一次扣体育总分2分。
4.在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旷课三次者,不得参加本课考试,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
5.在规定上课时,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上课时必须有校医院或学院的证明,否则作为旷课论。
四、本规定自2019-2020学年第2学期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